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lastics Machinery IndustryAssociation 简称:CPMIA)成立于1993年6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展历史
中国
塑料机械工业是为塑料原材料工业、
塑料制品加工工业提供重要技术装备的产业,是中国机械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近几年以来全国机械工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
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目前拥有326家会员单位,理事单位59家,副会长单位14家,常务理事单位23家,覆盖了全国从事塑料机械及配套件制造的主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研、设计院和高等院校,会员单位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产品品种以及产品数量等经济指标均占全行业90%以上。 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宗旨,以科学发展、共创和谐为目标,以振兴中国塑料机械工业为己任,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共同利益的代表者,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3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责
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结构调整服务;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为政府、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制定、修订塑机工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组织宣传贯彻;参与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举办国际国内产品展览,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国内外考察活动,促进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组织技术、管理培训活动,编辑行业出版物和资料;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和运用,推进行业自主创新活动;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承办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组织机构
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张静章
会 长:朱康建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镇鑫、史 波、李天来、杜德鑫、杜 江、张其智、
张建群、洛少宁、娄晓鸣、钱耀恩、梁宽强、蒋志坚
秘书长:粟东平
第一届领导人员名单:
名誉理事长:陆燕荪(全国人大财经委员、机械工业部常务副部长)
顾问:隋永滨(机械工业部重大装备司)
戴仲尧(机械工业部重大装备司)
李家琳(中国轻工机械总公司)
段铭宏(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民品司)
沈仪(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生产经营局)
曲长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经营局)
理事长:王义丰(大连橡胶塑料机械厂厂长)
副理事长:耿雄虎(上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士范(山东塑料橡胶机械总厂厂长)
张静章(宁波海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尤仲林(大连塑料机械研究所副所长)
第二届领导人员名单:
理事长:李志民(大连冰山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理事长:蔡国耀(上海塑料机械厂厂长)
王士范(山东华冠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张静章(宁波海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戴仲尧(机械工业部重大装备司)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lastics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PM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国从事塑料机械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科研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及业内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科技创新,推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2、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3、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维护会员、企
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六)推进行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节能减排、节能降耗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做大做强;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
(十)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二)协调与沟通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横向联系,指导和帮助本行业各地区、各会员之间互助合作、和谐发展;
(十三)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十四)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的各项公益活动,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凡在中国从事塑料机械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科研的企业和
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塑料机械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查批准,报下次理事会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办事公正,熟悉塑料机械行业,在塑料机械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