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众文化学会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从事大众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大众文化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学术性团体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大众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文化事业、进行学术交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内外大众文化作家、艺术家、研究家的联谊中心。
学会简介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从事大众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大众文化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学术性团体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大众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文化事业、进行学术交流,加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内外大众文化作家、艺术家、研究家的联谊中心。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前身是中国大众文学学会。经中央宣传部批准,1987年5月20日在北京成立。后经国家
民政部注册登记由
中国作家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2012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
中国大众文学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由国家
文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名誉会长是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国家文化部原代部长、党组书记、著名诗人、剧作家
贺敬之,中国作家协会原党组副书记、著名作家
玛拉沁夫。第一任会长是著名作家马烽、第二任会长是著名作家
浩然、第三任会长是著名文化学者、文艺评论家、书法家
赵铁信。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中央一级的全国性文化工作团体。现有团体会员 50余个,个人会员 1600余人。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繁荣大众文艺创作、活跃大众艺术表演、开展大众文化交流、加强大众文化研究,建设大众文化队伍、普及大众文化知识、保护大众文化遗产、守卫民族精神家园。
学会自1987年成立和2012年更名后,28年来开展了文学评奖、理论研讨、作家采风、艺术表演、新人培训、作品征文、书画展览、出国交流等文化活动200余次。培养扶持文学新人、文化骨干、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000余人,编写出版《中国大众文学丛书》、《中国贡品文化丛书》20余部。组织大众文学作家创作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3000余部(篇),在国内外、海内外的文化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学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发展方向,广泛团结国内外文艺界和热心支持大众文艺的社会各界有志之士,共同繁荣和发展大众文艺事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业务范围
领导成员
副 会 长:彭蕴锦、阮菊明(常务)、张培基、陆地、苏旭、张跣、何济洲、曹国建
秘书长:杨景博
学会顾问:王忍之 翟泰丰 陈 涌 刘 坚 仲呈祥 王福中 常克仁 胡 珍 冯德英 石 英 吴泰昌 李汉秋 佟 韦 林 岫 金荣华(台湾) 王玉池 陶思炎 曹保明 杨继国 刘 华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大众文化学会。
第二条中国大众文化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从事大众文学创作和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各民族大众文学作家、研究家、编辑出版家自愿组成的以繁荣大众文学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大众文学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培养中国大众文学研究和创作人才,推动我国文学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
中国作家协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的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中国大众文化学术研究,促进大众文学研
究和创作的发展;
(二)开展学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三)组织团体会员单位进行编辑出版合作,推动优秀大众文
学作品的出版和发行;
(四)与港、澳、台海外作家和出版商联系、介绍、引进优秀
大众文化作品在大陆出版;
(五)组织大众文化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大众文化人才
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在条件成熟时,申办《大众文学》刊物;
(七)开展丰富多彩的大众文化活动,努力搞好为广大人民群
众所喜闻乐见的民间艺术和书画等方面的研究、创作和评奖工作;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兴办文化实体,为本会开辟财
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大众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从事大众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热心大众文化事业,为繁荣大众文化做出突出成绩者,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缓解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指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具体人数由常务理事会推举。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一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1999年8月1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