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
中国非法社会组织
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成立于2011年8月。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民间社会团体。2016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在名单中。
协会简介
协会由致力于幼儿教育的高级知识分子、幼儿类高等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学前儿童育机构、报刊杂志和出版社等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会员遍布全国各地。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下设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协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幼教工作者,致力于研究胎教和0-3岁婴幼儿的发育、教育规律,促进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质量的提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
第二条 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是由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协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幼教工作者,致力于研究胎教和0-3岁婴幼儿的发育、教育规律,促进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质量的提高,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性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开展会务工作,促进中国幼教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学术会议,交流、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三)向社会宣传、普及科学的幼儿早期教育知识,为早教工作者、家长及相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交流;
(五)开展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活动。
(六)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七)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召集全体理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负责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协会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有很强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团组织工作经验;
(四)有良好的社会工作关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热心本会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工作机构是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视需要设名誉理事、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特聘顾问等若干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制是本协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早期教育及相关研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教龄的教学工作者;
3、亲子园、托儿所具有5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保健人员、园长;
4、热心早教事业做出一定成绩的行政干部;
5、热心早教事业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的其他人士。
(四)团体会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主要对象是早教培训机构及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五)向本协会推荐人才,订阅本会刊物;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七)维护本协会声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积极参加(协助)本协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除名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二)会员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自动终止其服务(会期内未享受到的服务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凡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名誉、形象、利益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作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使用本协会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会中进行招摇撞骗,一经发现,本协会将取消其所有本协会授予的荣誉和会籍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应用于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
参考资料
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中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1-04-01 20:46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