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
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发布于1951年10月,依据《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反映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部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衔接、转换等。
沿革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内容为:①幼儿教育。对3~7周岁幼儿在入小学前实施使其身心获得健全发展的教育 。②初等教育。给儿童以全面发展的小学基础教育;对青年和成人实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的教育。③中等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前三者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后者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中等专业教育。④高等教育。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在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⑤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实施革命的政治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还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并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中国学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教育制度、三类主要学校、多种形式办学的系统:①全日制学校,学生全日在校学习,或者大部分时间从事学习。其任务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②半工(农)半读学校,包括半工半读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农业中学、简易小学等。学生一面学习,一面在工厂或农村劳动,学习与生产并重。③业余学校,利用业余时间对在职成人,包括干部、工人、农民、战士等进行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它包括识字(扫盲)学校、业余初等学校、业余中等学校、业余 高 等学 校以及短训班等。教学形式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等。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中国的学制遭受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得到整顿恢复,学制作了进一步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迎来了迅速发展的新局面。在学制改革方面,一方面对文革中被破坏的学制进行恢复,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社会的发展进行新学制的变革。1980年,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普及教育,涉及到学制问题;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期,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和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暂时不动;教育部应当尽快提出学制改革方案,确定统一的基本学制。”这是拨乱反正后,中央关于学制的重大决策,明确提出把我国基础教育的学制总年限设定为十二年。1981年3月,教育部颁发《教育部关于在城市试行六年制小学问题的意见》;同年4月又发出通知,决定将中学的学制逐步改为六年,并要求多数地区在1985年以前完成由现行的五年制向六年制的过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这一文件系统地阐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是我国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至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全面落实“六三三学制”。
内容
初等教育
①普通小学,招收6~7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5~6年,实行一贯制。②成人初等学校,主要学习语文、算术两科;扫盲识字班,吸收文盲、半文盲入学,以学会1500~2000个常用字为扫盲标准。
中等教育
①普通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修业年限为 5 ~ 6 年(初中3年,高中2~3年)。② 农业中学 ,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③职业学校或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 3 年。④技工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⑤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3~4年, 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为2年。⑥成人中等学校,成人业余初中或高中,分别招收具有小学或初中程度的青壮年入学,修业年限2~3年;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实行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修业年限一般为2~3年。
高等教育
①大学和专门学院。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入学,修业年限一般为 4 年,部分专业和少数重点学校为5年;部分大专院校附设短训班、专修班 。② 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招收具有相当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者入学,修业年限为4~5年;职工、农民大学修业年限一般为3~4年;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或独立函授学院,实行学年制的,修业年限一般为5~6年,实行学分制的不限。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按学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累积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④研究生制度。由各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修业年限均为2~3年;部分高等院校设有研究生院(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2 12:24
目录
概述
解释
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