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CHINA COMMITTEE ON RELIGION AND PEACE,CCRP),简称“中宗和”,于1994年7月2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主要开展对外交往工作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历史
1994年7月2日,“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宣告“中宗和”成立,赵朴初当选为第一届委员会主席。
1994年11月,“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委员沈德溶率团赴意大利和梵蒂冈出席“世宗和”第六届大会。
1995年8月,“中宗和”在北京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座谈会,发表《中国宗教界和平文告》,倡议中国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举行世界和平祈祷活动。
1996年7月,应“中宗和”邀请,“世宗和”联合主席约翰·布伦斯及秘书长温德利一行访华。
1996年10月, “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丁光训率团赴泰国出席“亚宗和”第五届大会。
1999年11月,“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韩文藻率团赴安曼出席“世宗和”第七届大会。
2000年1月, “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傅铁山率团赴美国纽约出席 “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
2001年3月,“中宗和”召开全体会议,因第一届委员会赵朴初主席已故,会议推选丁光训继任主席。
2001年9月,“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刀述仁应“日宗和”邀请率团赴日本访问。
2002年3月,“中宗和”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相关人事安排,总结2001年度工作,审议2002年度工作计划。
2002年6月,“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闵智亭率团赴印尼出席“亚宗和”第六届大会。
2002年10月,应“中宗和”邀请,以“日宗和”理事长白柳诚一为团长的“日宗和”代表团访华。
2003年2月,应“中宗和”邀请,“亚宗和”秘书长金星坤一行访华。
2003年7月,应“中宗和”邀请,“韩宗和”秘书长卞镇兴一行访华。
2003年9月,应“中宗和”邀请,以“日宗和”非武装与和解委员会委员安田映胤为团长的“日宗和”代表团访华。
2004年3月,“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会在北京召开,傅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当选为第二届委员会名誉主席,丁光训当选为主席。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副主席王忠禹、刘延东等领导会见与会代表。
2004年6月,“中宗和”负责人会见以世界伊斯兰联盟秘书长图尔基博士为团长的世界伊斯兰联盟访华代表团。
2004年9月,“中宗和”成立十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出席了会议。
2004年12月,应“中宗和”邀请,印尼前总统瓦希德率印尼宗教代表团访华。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副主席刘延东会见代表团一行。
2005年1月,“中宗和”积极响应“亚宗和”倡议,向印度洋地震海啸灾区捐款。
2005年2月,应印尼多元文化协会和国立伊斯兰教大学邀请,“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秘书长学诚率团赴印尼出席第一届“和平与多元信仰教育”国际会议。
2005年3月,“中宗和”召开第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工作报告,通报了2005年度工作要点。
2005年3月,“中宗和”发表了《坚决拥护和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的声明》。
2005年3月,“中宗和”在京负责人会见比利时天主教枢机主教丹尼尔斯率领的访华团。
2005年5月,应“中宗和”邀请,“世宗和”秘书长温德利一行访华。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主席丁光训分别会见。
2005年7月,“中宗和”代表团出席在印尼安汶召开的“亚洲青年宗教领袖会议”。
2005年8月,“中宗和”在北京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举行祈祷世界和平座谈会。“中宗和”还组织港澳台佛、道教界人士分别在北京、江苏举行和平祈祷活动。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会见了参加和平祈祷活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分别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举行了和平祈祷活动。
2005年10月,“中宗和”积极响应“亚宗和”的倡议,向巴基斯坦地震灾区捐款。
2006年3月,“中宗和”召开第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宗和”委员增补、2005年度工作报告,通报了2006年度工作要点。
2006年5月,以“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秘书长余振贵为组长,“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邓宗良为副组长的“中宗和”秘书处工作组赴美国、日本访问“世宗和”总部与“日宗和”。
2006年8月,以“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主席陈广元为团长,常务副主席圣辉为副团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蒋坚永为顾问,由中国五大宗教代表性人士组成的“中宗和”代表团出席在日本京都召开的“世宗和”第八届大会。“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秘书长学诚在大会上作了题为“共享宗教智慧,共建和平安全”的主旨发言。
2006年9月,“中宗和”就不同宗教和谐问题发表声明。
2006年10月,“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秘书长马英林赴韩国出席“亚宗和”成立30周年暨“韩宗和”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
2007年3月,“中宗和”召开第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工作报告,通报了2007年度工作要点。
2007年8月,应“澳宗和”邀请,以 “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张继禹为团长,以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陈洪为顾问的“中宗和”代表团对澳大利亚进行了友好访问。
2007年9月,“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委员照诚赴新加坡参加 “亚洲宗教青年会议”。
2007年11月,“中宗和”秘书处代表团赴韩国首尔出席“世宗和”主办的“东北亚宗教青年峰会筹备会议”。
2007年11月,应“中宗和”邀请,以“韩宗和”主席崔根德为团长,由韩国七大宗教领袖和代表人士组成的 “韩宗和”代表团访华。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主席丁光训分别会见代表团。
2008年3月,“中宗和”召开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工作报告,通报了2008年度工作要点。
2008年4月, “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主席曹圣洁率团赴泰国曼谷出席 “亚洲宗教妇女领袖峰会”。
2008年4月,“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邓宗良率团赴英国对“欧宗和”、“英宗和”秘书处进行了友好访问。
2008年10月,以“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刘柏年为团长,副主席任法融、陈广元为副团长,由五大宗教代表人士组成的“中宗和”代表团,出席了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 “亚宗和”第七届大会。
2008年12月,应 “中宗和”邀请, “亚宗和”名誉主席马瓦特一行访华,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会见。
2009年2月,“中宗和”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邓宗良、副秘书长黄信阳应邀赴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出席澳大利亚 “同样的人类,多元的信仰”跨信仰峰会。
2009年4月,应“中宗和”邀请,“世宗和”秘书长温德利一行访华,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会见。
2009年9月,“中宗和”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帕巴拉·格列朗杰当选为第三届委员会主席,丁光训当选为名誉主席,邓宗良当选为顾问。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副主席王刚、杜青林等领导会见与会代表。
2009年11月,以“中宗和”第三届委员会顾问邓宗良为顾问,副主席傅先伟为团长,副主席刀述仁为副团长,由中国五大宗教代表性人士组成的“中宗和”代表团应“韩宗和”邀请访问韩国。
2010年3月,“中宗和”召开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工作总结,通报了2010年度工作要点。
2010年4月,“中宗和”在上海举办“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祈祷世博会圆满成功”活动。中国五大宗教的300多位教职人员和信众按各自的宗教仪轨为世博会集体祈祷。
2010年5月,首次由“中宗和”承办的“亚宗和”执委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亚宗和”18个国家成员组织的执委或代表、“世宗和”代表等约50人出席会议。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分别会见与会的“亚宗和”执行主席丁·山苏汀(印尼)、执行副主席卡希尔(澳大利亚)、秘书长金星坤(韩国)、名誉主席马瓦特(巴基斯坦)等“亚宗和”负责人。
2010年8月,“中宗和”第三届委员会副主席高峰、马英林等率团赴韩国首尔出席了韩国国际宗教和平团主办的2010年度研讨会。
2012年3月13日下午,”中宗和“第三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4年9月16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2021年10月21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组织召开 “宗教文化与生态文明”国际研讨会视频会议。世界宗教和平组织秘书长卡拉姆以及20多个国家的跨宗教和平组织负责人、环保专家通过网络参会。
2024年7月31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会名单公布。
建设宗旨
“中宗和”的宗旨是:坚持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原则,发扬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各宗教团体的团结和睦,发展同各国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历任领导
现任领导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常务副主席:张茂于
副主席(11名,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排序):演觉 李光富 杨发明(回族) 李山 沈斌 徐晓鸿 吴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族) 帕松列龙庄勐(傣族) 孟至岭 马中平(回族)
秘书长:高叶(女)
理 事(27名,按姓氏笔画排序):于爽(女) 马中平(回族) 王 强 史国辉 朱 杰 李 山 李光富 杨永强 杨发明(回族) 吴 巍 沈 斌 张风雷 张茂于 张高澄 阿地里江·阿吉克力木(维吾尔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帕松列龙庄勐(傣族) 郑筱筠(女) 孟至岭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族) 顾梦飞 徐玉兰(女) 徐晓鸿 高 叶(女) 普 正 窦 文(女) 演 觉
委员(13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 杨 于 爽(女) 马义辉(回族) 马中平(回族) 马文云(回族) 马百龄(回族) 马跃祥(回族) 王强 王文杰(回族) 王世清(女) 王跃胜 扎西坚才(藏族) 文革 方建平 心澄 正慈 石伟 东宝仲巴(藏族) 甲登·洛绒向巴(藏族) 史国辉 代俊峰(回族) 印可 印乐 印顺 尼玛琼拉(藏族) 圣辉 吉宏忠 达扎·尕让托布旦拉西降措(藏族) 达娃次仁(藏族) 则悟 朱杰 江白拉桑(藏族) 孙诚琨 麦麦提·居马(维吾尔族) 李山 李光富 杨杰(回族) 杨万里(回族) 杨永强 杨发明(回族) 杨会营(回族) 杨冠军(回族) 吴巍 吴伟庆 吴建林 吴理之 沈斌 张力 张风雷 张克运 张茂于 张金涛 张诚达 张高澄 张崇炎(女) 张崇道 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地里江·阿吉克力木(维吾尔族) 陈讴明 拉科·洛桑旦贝昂秀(藏族) 范傲 直贡穷仓·洛桑强巴(藏族) 林曼红(女) 昌善 明生 明海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帕松列龙庄勐(傣族) 岳福生 金汝彬(回族) 金宏伟(回族) 金述龙(回族) 净瑞 郑筱筠(女) 单渭祥 宗性 房兴耀 孟至岭 孟青录 赵毅武 胡诚林 胡雪峰(蒙古族) 香根·巴登多吉(藏族) 香根·边玛仁青(藏族) 洛卓加措(藏族) 珠康·土登克珠(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族) 耿卫忠 顾梦飞 顾静琴(女) 徐以骅 徐玉兰(女) 徐晓鸿 高成 高明 高叶(女) 郭茂硕(回族) 郭金才 郭莽仓·罗藏宗哲加措(藏族) 唐诚青 桑吉·嘉措(蒙古族) 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女,藏族) 黄信阳 黄炳章 常藏 韩树军(回族) 策墨林·单增赤列(藏族) 释本性 释永寿 释戒晟 释身振 释养立(女) 释宽运(蒙古族) 释崇化 然教 普正 道慈 谢荣增 靳云鹏 雷世银 新甲旦真(藏族) 窦文(女) 蔡炳瑞 演觉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藏族) 慧明 樊宏恩 潘兴旺 潘志贤 穆可发(回族)
往届领导
组织章程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章程
(2019年7月3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COMMITTEE ON RELIGION AND PEACE,缩写:CCR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主要开展对外交往工作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发扬我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坚持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原则,发展同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责是:
(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各宗教团结和睦、交流合作,凝心聚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坚持和平友好交往,积极主动与世界各宗教和平组织沟通交流,参与世界宗教和平组织、亚洲宗教和平会议等组织举办的活动,宣传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倡导和平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世界和平事业;
(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核心利益,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反对一切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言行。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热爱和平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的宗教界代表性人士、有宗教信仰的知名社会人士,从事宗教研究和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会务的知情权和审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委员应提出辞呈。委员如有违法、违反社会道德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每届届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主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全体会议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领导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本会章程;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等;
(五)审议并决定落实本会工作计划的方案和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八)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必要时,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秘书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会议、理事会、主席会议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受理事会委托,主席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置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各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自愿捐助;
(三)社会捐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视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19年7月3日经本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2 23:3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