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
全国性艺术类社会团体
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是文化部教育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以少年儿童造型艺术为范畴的全国性艺术类社会团体。
学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积极贯彻“科教兴国”方针,促进我国少年儿童“审美教育”的健康发展,团结、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益,为弘扬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儿童造型艺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艺术素质做贡献。
业务范围
1. 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政策。
2. 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国少年儿童艺术事业发展。
3. 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我国少年儿童艺术发展工作。
4. 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全国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
5. 组织全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术研究成果和艺术作品评选活动,推出优秀少儿艺术人才。
6. 开展国际间的少儿艺术交流活动和比赛。
领导班子
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1年4月21日至23日在杭州举行。会议依据学会章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出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终身名誉会长:
中国美术家协会儿童美术艺委会秘书长
首都师范大学知名教授、著名少儿美术教育专家
名誉会长:
中国美术馆前馆长、著名画家、书法家
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名誉会长
会长:
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少儿艺术委员会副主任
杨之光美术中心总部校长、著名少儿美术教育专家
副会长:
全国校外少儿美术教育工作室联盟主任
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西省少儿艺委会主任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秘书长兼法定代表人:
中国美术学院传媒动画学院网游系主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hildrenis Arts,英文缩写为CACA。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全国从事少年儿童造型艺术研究、教学、管理、推广和热爱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少年儿童文艺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共和国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积极贯彻科教兴国方针,促进我国少年儿童审美教育的健康发展,团结、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益,为弘扬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儿童造型艺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艺术素质做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文化部、民政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全国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政策;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国少年儿童艺术事业发展;
(三)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我国少年儿童艺术发展工作;
(四)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包括绘画(含雕塑)、书法(含硬笔)、工艺(含设计)、摄影和电脑美术、动画卡通、以及与之相关的视觉造型艺术等;
(五)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全国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
(六)组织全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术研究成果和艺术作品评选活动,推出优秀少儿艺术人才;
(七)开展国际间的少儿艺术交流活动和比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是各地区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个人会员主要由少年儿童艺术工作者和热爱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优秀少儿艺术人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约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向本学会提出自愿加入本学会的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选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条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其他信息
官网:https://www.cacart.org.cn/
邮箱:caca_1992@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8 16:51
目录
概述
学会宗旨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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