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是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委属社团,系由原成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国
北方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中国
南方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于1992年合并组成。
发展历史
学会荟萃了全国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年轻的研究工作者与教育工作者,有学会会员500多人(几年前登记数字,现在有变化),分布于全国各地区。学会聚集了大量具有专长的人才,具有巨大的学术优势,这不仅是学会的宝贵资源,也是学会的巨大财富。
学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开展了大量学术活动,出版了大量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更是难计其数,同时,搜集、
发掘、抢救、
翻译了大量学术研究、资料,开展了国际学术交流,大大拓宽了我国学术研究的领域,填补了我国哲学及社会思想史的空白,改变了我国哲学及社会思想史过去只局限于汉族的局面。
组织体系
理 事 长:王天玺
副理事长:赵智奎 佟德富 史金波 伍雄武 何成轩 普永生 陶国相 任中夏 高 潮 石朝江 徐 静 何龙群
秘 书 长:赵智奎
常务理事: (以姓氏拼音为序) 宝力格 宝贵贞 朝克吉勒图 陈亚联 刀林荫 邓红蕾 邓正琦 李国文 雷弯山 孟 锐 高 潮 尕藏加 胡敬萍 何其敏 何龙群 何成轩 普永生 史金波 石朝江 孙 炯 任中夏 佟德富 陶国相 唐 敏 徐 静 杨志明 杨甫旺 萧洪恩 徐占江 伍雄武 吴小萍 唐建荣 王天玺 吴 彤 乌 峰 伍文义 赵智奎 周本贞 扎拉嘎
机构人员设置:
理事长:宝贵贞
副理事长:邹吉忠,赵智奎,陈晓嫚,杨志明,朝克吉勒图,萧洪恩,唐建荣,陈亚联
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刘成有
理事成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英译名为The Academic Society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ical and Social Ideas in Chinese Minorities,简称ASHPSICM)。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从事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社会思想史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工作者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组织、推动本学会会员和积极从事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社会思想史研究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积极配合国家民委的工作,为民族工作服务,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并在一切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和发扬社会道德风尚,以实际行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白石桥路27号,中央民族人学哲学系(1号楼四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会宗旨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研讨宣传和交流活动。这包括:
(一)组织会员深入地进行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社会思想研究,两年召开一次专题性学术研讨会,四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促进学术发展;
(二)协同有关单位对少数民族文化古籍进行发掘、整理,抢救和翻译,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
(三)积极配合和促进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的研究工作,注意培养研究人才,尤其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中的专业和业余的中、青年人才;
(四)拓展学术研究领域,注重现实状况调查研究,配合宣传、民族研究等部门,为少数民族地区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五)组织会员编撰“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哲学社会思想研究丛书”、“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社会思想史资料选编”、论文集、专集论著等;
(六)加强海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弘扬丰富多彩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全国各地从事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研究、教学和宣传等机构、团体和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全国各地凡从事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教学和宣传的专业工作者,或对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有兴趣的实际工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相当的学识、其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等)有定影响,或在本学科的宣传和应用方面有显著成就,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会员两人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订阅或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介绍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资料、信息和有关情况;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上届理事为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颁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外地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方式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为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顾问若干人由名誉理事长和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请。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出现特殊情况,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经民政部批准也可改由副理事长担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会务作出决定。必要时,会长可请名誉理事长出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从副理事长中推选。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协同,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顾问、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的人选;
(五)布置、检查、督促本会备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督促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会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挂靠单位国家民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在条件具备和必要时成立党组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主管单位拨款:
(三)捐赠、资助;
(四)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工作开支和促进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任何工作人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收支必须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须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和专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另订《则务管理细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在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发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6年12月6日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