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摄影协会(CHINA INDUSTRI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CIPA),是2014年7月26日经国家
民政部批复成立的,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国家一级公益性社团,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国家民政部直接登记的第一个社团组织。
主要职能
协会将坚持公益性社团的性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工作导向,把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关注工业,关心职工。
组织章程
中国工业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摄影协会,英文译名CHINA INDUSTRI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缩写为CI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工业摄影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工业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带领全国各地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工业摄影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弘扬旋律,传播正能量,宣传工业战线伟大成就,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创造,宣传劳动模范伟大精神,宣传“中国梦”在工业领域的伟大实践,记录工业和工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和工业摄影事业发展,为增强工业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推动我国工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着眼于提高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工业摄影爱好者的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开展工业摄影理论培训和学术交流,培养工业摄影人才和后备力量。
(二)组织开展工业摄影创作、工业摄影作品征集、工业摄影作品展览展赛和政府部门委托或行业发展需要的各项活动,打造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精品项目,服务于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三)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工业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展示中国工业文化软实力和工业形象,为增进国际工业摄影文化合作与交流作出贡献。
(四)重视和支持群众性工业摄影活动和工业摄影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工业摄影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推进工业摄影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工业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艺术水平,作出一定成绩,并在摄影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有本会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同志,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第二届理事会主席:于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