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Market Development)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民政部:社证字第3586号)于1991年3月在北京成立。下设的二级机构有:信用工作委员会、商品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她是由国内从事市场流通、市场营销、信用管理、法学等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高层主管,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学会上级主管部门是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要成绩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信用管理社团组织,团结了一大批国内外信用管理专家学者,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在信用知识普及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本面向广大公务员的《
公务员信用知识读本》,2004年4月,
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
2、组织编写公民道德建设知识丛书之《中华诚信歌》,2004年4月,
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并向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管理中心捐赠《中华诚信歌》5000册。
3、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部信用纪年史书《中国信用年鉴》,2005年8月,中国物质出版社出版。
4、组织编译了国内第一部系统介绍国际信用相关法律的译著《
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2006年7月,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5、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套信用管理系列丛书《汇诚信用管理丛书》(共13本),2006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6、2005年3月,申报的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2006年,起草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6年起,承担编写了我国第一个信用管理国家职业资格“信用管理师”培训全套教材(三个级别全套教材共4册)并组建鉴定考试题库,2007年6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7、2008年起,和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编制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数据项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等20多个信用国家标准。
8、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部省级信用纪年史书《北京信用年鉴(首卷)》,2011年5月,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
9、与商务部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开展了“中国信用大讲堂”免费公益讲座活动。
10、为《人民日报》“诚信大家谈”专栏提供稿件,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1、推出“百城万企送信用”大型公益活动,向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普及信用管理知识,推动地方和企业信用建设。
12、每年定期举办诚信中国节、中国诚信企业家大会、中国信用管理大会、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峰会等大型活动。
13、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贵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鼓励城市守信的人能够得到嘉奖,让全社会形成一个诚信意识,然后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
相关职业
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
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人员。
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①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②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③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
④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⑤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⑥运用
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并开拓市场。
职业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2005年3月,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申报的“信用管理师”(职业编码为:X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
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体系中的一项国家职业)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业的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筛选和识别客户、确定授信规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企业拓展市场,从而帮助企业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其中,高级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自2006年起,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在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基础上,成功组织并开展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培训网络已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已有数千人参加培训并取得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培训的学员主要是信用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及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部分大中型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办、有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负责人等,成为我国信用管理领域顶尖团队。
出版图书
有关政策
(一)《国务院令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开放,并依此条例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统一监管。
(二)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纲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进行了全面设计,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纲要”明确指出,要求政府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要求各领域要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三)《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四)辽人社发〔2010〕425号:关于在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资格的凭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银行和担保业除外)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必须持有职业证书。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七)《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