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1991年成立的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China Society of Market Supervision,CSMS),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研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1991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内设机构为:办公室、理论学术部、编辑部。
发展历史
成立背景及组织发展概况
一、成立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形势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适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客观需要,从1984年起,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学会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发挥了参谋、咨询作用,在全系统形成了重视理论工作和学术研究的氛围,初步建立了一支从事理论研究的队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的开展,为中国工商学会的成立奠定了群众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组织发展状况
中国工商学会现有理事98人,其中常务理事32人,单位会员51个。历次重大活动如下:
(一)召开成立大会
1991年7月9日,中国工商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工商学会的成立必将推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开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调控经济运行服务。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等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中国工商学会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108人,常务理事34人,选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为学会会长,并选举产生了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等职务。
(二)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
1992年9月21日,中国工商学会在北京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增选了副会长,并批准通过如下事项:
1.成立《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编辑委员会
2.成立中国工商学会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
3.通过《关于建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并于1993年11月24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工商学会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主要从事研究专业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
4.接受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为中国工商学会团体会员
(三)召开一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
1996年6月19日,中国工商学会召开一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吸收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系、东北财经大学工商学院、杭州大学工商研究室、四川大学工商系为中国工商学会团体会员的议案。
(四)召开二届一次理事会
1997年1月25日,中国工商学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领导、二届理事会理事、有关新闻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工商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的秘书长列席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商学会二届一次理事会理事名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职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届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费暂行管理办法》等。会议上表彰了18个先进会员单位和33名优秀学会工作者。
(五)完成社团整顿工作
1997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要求,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清理整顿工作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的统一安排下,中国工商学会进行了自我检查整顿,顺利通过了社团整顿工作。
(六)召开二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
1998年初,中国工商学会召开了二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石家庄、呼和浩特、合肥、福州、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的申请,正式批准吸收这五家单位为中国工商学会团体会员,并完成了增补五位常务理事的后续工作。
(七)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
2000年5月,中国工商学会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会议通过如下决定: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及学会会长提名,重新选举产生中国工商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2.2000年6月在京召开中国工商学会在京理事会暨专题理论研讨会
3.吸收23位同志为中国工商学会个人会员
(八)召开在京专家学者二届二次理事会
2000年6月7日,中国工商学会在京专家学者二届二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在京专家、学者理事及特约嘉宾参加了会议,各会员单位秘书长列席了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草案)》(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九)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8年11月28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刘玉亭、付双建、刘凡、石见元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韩新民代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二届理事会所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议通过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修订草案)》。
(十)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5月22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在京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表决通过了学会更名、章程修改等重要事项,为学会顺利开展换届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十一)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6月25日,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办。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讲话,寄语学会“解放思想,做好市场监管理论创新;求真务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总局副局长甘霖主持会议。中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何昕当选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此次换届对章程进行了修订,经民政部批复同意,更名为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在会上宣读了同意学会更名的批复。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产生141名理事、48名常务理事,8名同志当选为学会副会长。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为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市场监管发展经验,统筹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推动市场监管理论体系建设;
(二)研究分析市场监管领域的新趋势、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市场监管的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单位会员开展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四)编辑出版会刊、信息内参及其他有关市场监管的学术书刊、文献资料;
(五)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先进学会组织、先进学会工作者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的评比工作,建立完善学术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
组织刊物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原《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年9月1日更名为《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月刊)是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会刊,1992年经国家新闻署批准创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主办,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主要任务是专门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积极研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论界、企业界开展理论探讨和学术交流及政策宣传的重要阵地。
组织结构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会长
何昕原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陈烨(女)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范恒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
郝如玉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
程国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局局长
樊纲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秘书长
陈烨(女)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兼)
副秘书长
吴海峰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47人)
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何昕原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
陈烨(女)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
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行政区划为序)
崔建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林立军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云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显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陈学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吴国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治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万鹏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顾文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海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于显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海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许耀桐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原主任、教授
李佐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何越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
张泰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巡视员
张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司长
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范恒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
郝如玉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
龚维斌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教授
彭伶(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程国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局局长
谢志强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薄贵利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
专家学者(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李安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张新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中心主任、经济法系主任、教授
章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樊纲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魏杰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理事名单(139人)
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按所在单位编制序列排序)
何昕 原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
袁喜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司司长
姜天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张辉(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
任爱荣(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局长(主任)
杨红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刘红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司长
周石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局长
马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国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
赵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司长(主任)
许瑞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
何训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陈烨(女)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
燕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副院长(正司长级)
刘敏(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黄建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中心主任
吴海峰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副秘书长
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行政区划为序)
崔建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林立军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云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亦兵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霍武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秘书长
孙景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显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陈学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国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徐洪军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吴添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治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朱昆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雷生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小川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强国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海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易安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王震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
万鹏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赵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郭乃雄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强力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刘显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韩有林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顾文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海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于显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方铁林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姜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蒋大鸣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施靖鸣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祝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邱锐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向荣(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兵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李祥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曙彬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王华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局长
张建波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曹旭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白国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郝连生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吕蓉(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盛小伟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鲍卫翔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祝升明浙江省衢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蔡福勇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峰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和剑光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敬(女)湖北省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桂贤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周作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傅祖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副局长
李钟四川省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湛江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姜有胜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仓岐陕西省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继军甘肃省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甘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兆斌求是杂志社经济编辑部处长
王海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许耀桐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原主任、教授
孙晓莉(女)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副主任、教授
李佐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何越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
张泰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巡视员
张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司长
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陈二厚新华社国内部经济采访室主任
范恒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
郝如玉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
龚雯(女)人民日报社经济部副主任
龚维斌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教授
彭伶(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程国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局局长
谢志强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薄贵利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
专家学者(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良春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王洪添浪潮集团高级副总裁、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一村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闫维毅(女)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助理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李钰龙信数据(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安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
杨同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教授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张严方(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张国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张新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
陈敦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友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学术顾问、研究员、教授
周清杰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副主任、教授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守国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奇平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郭凯天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中心主任、经济法系主任、教授
崔颖(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编、公共事务部总监
章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虹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樊纲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魏杰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组织章程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Market Supervision,英文缩写:CSM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研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为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市场监管发展经验,统筹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推动市场监管理论体系建设;
(二)研究分析市场监管领域的新趋势、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市场监管的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单位会员开展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四)编辑出版会刊、信息内参及其他有关市场监管的学术书刊、文献资料;
(五)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先进学会组织、先进学会工作者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的评比工作,建立完善学术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或实践等工作,并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
(三)以本团体下发文件的形式接纳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包括参加研究活动,申请本团体支持和资助,在本团体出版的书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等;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反馈研究情况和学术成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促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未经批准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单位会员委派的代表和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本团体年会;
(十一)增补或更换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总数的1/5;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有效开展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专业委员会、分会主要负责人,协调专业委员会、分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职责: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内容;
(二)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各自领域内开展活动;
(三)反映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建议;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及时反馈工作成效。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分会不单独发展会员。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分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
(一)发表违背本团体宗旨的言论或者有违背本团体宗旨的行为;
(二)超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违规发展会员;
(四)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交办的任务执行不力;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注销后,所属专业委员会、分会同时注销。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历史沿革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学会简介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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