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联并购公会是2004年经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2012年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民间行业协会。总部位于北京,行政主管单位为全国工商联。
主要职能
宗旨
宣传政策 服务会员
反映诉求 维护权益
参与治理 加强自律
和谐诚信 发展共赢
组织架构
全联并购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 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轮值主席。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会的名称是全联并购公会。
第二条 本公会是由并购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建设中国特色公会组织。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公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公会的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本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公会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本公会党组织成员与公会管理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公会党组织在公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定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公会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积极承担统战工作、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对公会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以党建带会建。
本公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本公会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领。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宣传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提供服务。举办论坛、行业会议、沙龙、评选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打造经济领域和并购行业的品牌活动;提供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全球并购市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升公会服务能力。
(四)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建言献策,接受委托依法开展、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七)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注重安全生产、提升服务(或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之后开展。
第九条 本公会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之规定开展工作。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指示意见,参与相关行业立法调研工作,为行业立法提供专业支持。积极推动并购市场发展,通过聚焦金融服务,赋能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章 会员发展与管理
第十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公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一)单位会员是指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单位会员包括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须通过并购交易师专业资格认证或会计师、律师、金融分析师等公会认可的金融行业资格,具备并购交易专业技能和实务经验,方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公会的意愿;
(三)在本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公会合法权益;
(四)按本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但个人会员豁免交纳会费义务;
(六)办理本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向本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公会的终止。
会员代表的组成包括公会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经选举产生的个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的遴选依据公会的会员代表选举规定,通过会员代表遴选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3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者本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公会设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公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公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考核,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本公会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会会长为本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三)代表公会出席活动;
(四)财务审批;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六)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公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公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考核,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天后,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人选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交理事会决定,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会长办公会,并汇报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公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本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公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公会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公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四)会长在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在新会长产生前,由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副会长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公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公会章程和本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核,并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天后,方可任职。
本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本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会承担。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二条 本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1月,全联并购公会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