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
非营利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FINANCING,CAPDF),是经民政部批准注册于2013年4月成立的行业组织。
发展历史
国家开发银行在近20年的实践中,把中国国情与国际先进金融原理相结合,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开发性金融之路,形成一套独特的开发性金融理念和方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今天的开行发展成为我国最大的中长期投融资银行、最大的债券银行、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和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促进开发性金融社会化,建立开发性领域的广大企业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平台,更好地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推动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服务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服务我国开发性金融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促进政府、市场、企业、金融合作,共同推进开发性金融事业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发起成立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2013年4月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正式成立。
主要职能
促进会宗旨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开发性金融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以开发性金融方法促进市场建设、信用建设、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开发性领域事业发展,发挥开发性金融的独特优势,促进经济外交中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组织结构
主要领导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元任促进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原规划总监、办公厅主任郭明社任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志刚任副会长兼宣传部主任。
机构设置
秘书处下设综合部、智库部、会员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信息部、国际部、培训部。
会员单位
组织章程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FINANCING),简称CAPDF。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开发性金融发展与研究的机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开发性金融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以开发性金融方法促进市场建设、信用建设、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开发性领域事业发展,发挥开发性金融的独特优势,促进经济外交中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推动开发性金融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总结开发性金融实践,探索开发性领域遇到的难点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开发性领域投融资政策、立法以及重大改革建议;
(二)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推广和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在开发性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三) 贯彻国家政策,为开发性领域的发展提出规划、法律、信用评价等建议,引导会员为开发性领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相关服务;
(四) 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相关的培训、讲座、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以开发性金融方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五) 建立开发性金融相关领域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开发性金融刊物,提供开发性金融相关的国内外经济、金融、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
(六) 促进开发性金融领域的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推进开发性金融的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
(七) 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主要为从事开发性金融理论研究、信用建设等的工作的相关科研院所和机构。
(五) 个人会员,主要包括从事开发性金融事业及理论研究,在开发性金融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开发性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下,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我会简介.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3 16:35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