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慈善
在慈善事业在中国发展遭遇的各种状况
中国式慈善是指在慈善事业在中国发展遭遇的各种状况。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慈善在中国会有更好的发展。
基金会
基金会构成
在中国,能够面向公众募款的公募基金会并不多。一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二是中华慈善总会,三是各个部委下设的基金会,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具有政府背景。
基金会表现
这种背景决定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些“中国慈善界的大家伙”很少将捐款交给位处基层的“小草根”。每年,巨额捐款在“大家伙”那里汇拢,之后,除了一些拥有自己项目的基金会外,其余的公募机构将绝大部分捐款交到政府手中。
全世界都是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只有在中国,情况完全相反。
无论是两年前的地震,还是2010年的西南大旱,至少在巨型灾难面前,草根NGO或者说民间组织,已经因“服务更加专业”而显现出了优势。
此前,有媒体指出,在2010年3月19日温家宝总理亲赴旱区视察之后,“救援活动才多起来”。而事实上,诸如大众流域、润土互助工作组等云南本地草根NGO,早在政府和舆论大力关注之前就开始了防范和救助的活动。
一份1995年来自美国的研究报告表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创造了整个国家十分之一的劳动岗位。一项来自中国民政部的报告则描绘出截然不同的图景:2008年新出炉的数据显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从业人员只占服务行业的0.3%。
当然,汶川地震过后,草根NGO的生存状况还是发生了些许改变。在“5·12”过后的一个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从接受的13亿元捐款中拿出2000万元,面向全国的民间公益组织和专业公益服务机构公开招标。
中国慈善现状
监督机制
在中国,很多本来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往往被消解为道德问题,因而长年累月得不到解决,因为道德问题是不可控的。慈善所面临的困境也是如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道德败坏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所以在义愤填膺地谴责之后,贪污和挪用却屡禁不绝。如果身处一个不要监督、没有竞争,只讲“良心”、只讲“思想教育”,只讲“自我批评”和“自我监督”的环境,将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防范如此勾当的发生;换句话说,这种行为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
慈善机构建立
其实,中国大陆的慈善事业有着悠久的传统。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的长盛不衰;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医疗救助的兴起;明清民间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也首屈一指。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了大量弘扬慈善精神的经典篇章。
1949年之后,原来的救灾、扶贫等一些社会福利性工作,基本上是由民政系统的各部门在做,社会慈善事业在一段时间内基本上属于空白。到了19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为了和国际接轨,国内相继成立了一些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空缺。其中一个最大的瓶颈,就是国家慈善事业的垄断机制。慈善机构门槛太高,审批手续(政府部门主管)和注册原始基金(公募与私募基金会分别为800万与200万)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中国内地正式注册的慈善基金会只有几百家,而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能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因此捐赠者的选择范围非常狭小。这显然很难适应活跃的公民社会。
权利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这句话不但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同样适用于社会公益领域。慈善通道不够透明,让人们无法追踪每一笔款物的流向;慈善组织没有独立法人的地位,无法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无法追究其民事诉讼责任;慈善机构必须要有主管单位,这使得其容易受到上级主管者的干预,不排除会出现行政指令挪用款项的现象。
2007年,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副主任邸杰,因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等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4年,审计署在对红十字总会进行审计时发现,2003年至2004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将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检测项目的彩票公益金购置小轿车、旅行车63.31万元,列支办公用房租金59.61万元;
2003年至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未经批准向有关单位收取使用红十字标志挂牌费、管理费80.73万元;
2000年至2004年,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在赈灾物资采购中向供货单位收取“服务费”778.93万元,且未纳入财务账内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账;
2003年至2004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向白血病患者收取“检索相合费”和“管理服务费”81.99万元。
账目的透明性
很多慈善机构不乐意把自己的账目公布,因为一公布便有问题存在。比如说工作做得不是很多,但是雇了很多人,花在工资、房租、水电上的钱很多。这样一来,别人就不愿意给他们捐钱,而国家也没有规定慈善机构一定要公布账目。在国内的慈善机构里,有提取不到10%管理费的,也有高达60%多的,但在年检时,后者一样过,并无分别。
慈善机构是没有利润的,而做事是需要成本的,所以重点不在于提取多少管理费,而是这些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是否透明公开。国内的情况是,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机构,一方面按照公务员管理,有政府划拨的经费,另一方面又提取管理费,而且不对外公布账目,人们自然会有不满。
汶川地震后,越来越多的基金会开始注重透明度,因为“公众意识已对慈善体制构成有效监督”。以往,几乎“垄断”着慈善界的几家“龙头”基金,往往只公布“收”,不公布“支”。而此次,针对西南大旱捐赠,中国红基会在自己的网站上分批公布了已拨出的超过2000万元捐赠的使用方向,并特别注明“受助对象在领取时,要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以便“进行网上公示和向捐方反馈”。
慈善的效率
汶川大地震后很多人带着一腔热血和大量物资来到四川,却发现有力使不上,不得要领,不知道如何和官方以及其他组织进行协作和对接。这就牵涉如何对慈善事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的问题。提起慈善,人们往往想起的是扶危救困、善良和同情心,很少意识到做好事也需要效率和管理,也需要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人才。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益组织的运作是具有相当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其复杂程度丝毫不亚于商业公司,同样也追求“投资回报率”。因此在西方,将商业领域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引入慈善事业,摆脱以往的“施舍性质的济贫院方式”,以投资来解决根本问题,进而凸显自由、个人价值以及企业精神早已深入人心。
哈佛商学院的管理学大师迈克·波特认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花钱不善,人类浪费的善款不下数十亿美元,很多慈善活动根本就没有什么效果。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波特认为慈善活动应该向商业活动学习,很多慈善家已经在谈论“投资”、“风险慈善”、“市场导向”等术语,这些词原本属于商业领域的概念。只有引进这些概念,慈善才会变得更为有效。
因此,很多成熟健全的非营利组织,其运作与商业组织无异,甚至也会开展一些“赚钱”的经营活动。2004年盖茨基金会就被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中国股市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或许盖茨基金会已经持有了多家中国公司的A股股票。但是它的赚钱和盈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被运用于公益的用途,而不是用于投资者的分红。而盖茨基金会的CEO帕蒂,过去是微软的一员大将,负责2000多人的互动媒体部门的运作。而在中国,官方慈善机构往往成为官员退休之后的安置场所,很少有人意识到对慈善进行有效管理以及培训、学习的重要性。
因此,国内的慈善机构应该从此次捐款中看到效率和专业化对于“做好事”的重要性,改变过去只凭一腔热情就能做慈善的刻板印象。显然,花钱和赚钱一样需要智慧和能力,慈善是一门专业。
慈善观
先“发迹”再捐赠
中华民族是有爱心和慈善传统的民族,从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扶贫济困的传统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但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影响,遵循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在这种儒家的伦理体系下,不难看出,只有在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自己的政治或者是财富的追求,也就是最大化的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后,才可以去“平天下”,救万民于水火之中,去帮助别人。
“捐钱物”才是慈善
慈善行为的体现并不是只有捐钱捐物这种方式。现代慈善鼓励人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捐钱物”只是慈善的一种表现方式,行善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成为志愿者,为某个社会组织贡献时间、精力和智慧等都是慈善的表现。但是有数据显示,在中国,这种常态性的志愿者占的比例并不多。
帮“熟”不帮“生”
代慈善也绝对无“远近亲疏”之分,也就是对于受助对象“平等”的态度。慈善行为会有特定的捐助区域和救助对象,但这种区域的划分和救助对象的确定不会受“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及与自己熟悉程度的影响,而是会在“普世”的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对于有需求的受助对象,尽可能的做到一视同仁。
比如比尔·盖茨的慈善。比尔·盖茨基金会围绕着“健康”的理念,在有需要的国家,为有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务。但从上述亿万富翁捐赠的事迹中我们看到,捐钱行善的受助对象都是“乡邻”,这虽然也是一种慈善,但笔者更愿意称之为中国传统意义的慈善,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慈善。
记得在本世纪初,曾有机构做了一项跨越20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这项调查显示:当被问到“在路上遇到向自己求助的陌生人时如何做时”,选择“绕过去,不理睬”的人占了近一半的比例;而选择“给予帮助”的人占了百分之三十多。但在问到“如果您周围的同事、同乡、同学、朋友需要帮助.您是否会给他们帮助”时,回答“会给予帮助”的占了百分之八十多;回答“不会”的还不到百分之十。
可以看出,超过八成的人愿意对自己熟悉的人提供帮助,而只有近三成半的人愿意对不认识的人提供帮助,看来不仅仅是富翁,中国普通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都脱离不了某种程度的“关系”的影响。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在分析2009年上半年的中国的捐赠特征时,也有个很有趣的发现:捐赠者,尤其是小额的捐赠者,“更重视的是对身边困难人群的救助”。
中国毕竟是个“人情”社会,很多的社会组织愿意利用与富人的地缘关系来筹款,贫困地区的领导干部也愿意利用与富人的这种关系让富人回乡投资或者捐款。这种中国特色的慈善方式,短时间内是不会改善的。
基金会发展
自200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开始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经过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历时3年多,完成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颁布这一条例。 2004年6月1日,新条例实施,此举标志着停滞多年的基金会重新开闸放水,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基金会的转折之年。
《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将中国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大类,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益事业中担当社会责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随后,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为非公募基金会创造了一个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速。
新条例首次提出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意见,以公民个人或者企业名义创办的基金会开始在中国亮相。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越来越多私立基金将投入到蓬勃发展的中国公益事业中。专家预测,未来五年,中国最具实力的基金会将是由私人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截至2008年,全国已设立基金会超过1400个,其中公募基金会1000余个,非公募基金会300余个。非公募基金会数量约占基金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民政部登记的120个全国性基金会中有38个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总额将近13.2亿元。北京江苏浙江等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法律推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领域逐渐开放,非营利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正面的认识和肯定。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措施有多种,包括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纵观各国历史,税收支持政策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
为促进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章制度。
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国外向中国境内进行捐赠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对组织本身收入能否免税;第二层面,是对向公益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就捐赠额是否享有免税资格。
业界最关注的《慈善法》从起草开始已经走过4年的历程,做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并于2005年正式启动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在2006年“两会”期间,《慈善法》被列入了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安排。2007年1月,民政部发布的《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慈善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
但《慈善法》是一部比较复杂的法律,因为它涉及到既有物质层面的,又有精神层面的,还有道德层面的,既涉及到理论上的,实践中的,还有法理上的问题。既要立足中国国情,还要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
而且《慈善会》在研究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同认识。比如慈善管辖的范围,通常认为慈善可能就是扶危济困、捐资助学,而慈善已经向着文化、科技、环保等更广阔的领域延伸。所以这部慈善法到底管辖的范围有多大,有不同看法。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论证。因此,推出的时间还不能确定。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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