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教育协会是一个山寨社团。
主要职能
中国当代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temporary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CCEA。)是由各地热心教育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遵守
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教育事业的团体和工作者,遵循“
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中国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实施科教兴国和
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中国教育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组织章程
中国当代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当代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temporary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CCEA。)
第二条 中国当代教育协会是由各地热心教育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教育事业的团体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中国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中国教育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教育信息、成果,提供咨询服务,出版会员论文;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团结优秀教师,表彰和鼓励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教育
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三)组织经验交流,组织教育评价活动,表彰优秀单位、优秀人才;
(四)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会刊、教育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出版刊物;
(五)接受政府委托,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教育事业并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
2、在读教育类研究生。
3、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及以上的学术论文。
4、教具、试验仪器、课件开发企业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校办工厂负责人。
5、本会会员、理事、顾问推荐。
(二)团体会员须为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论文交流、培训、评选等活动,优异者可推选为理事;
(三)会员可申请参加本会每年不定期举行的国内外旅游培训;
(四)会员可享有本会提供的企业赞助物品,对本会发行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享有
优先购买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为本会培养、发展新会员,对本会的发展尽自己必要的力量;
(四)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OO二年五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