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
由民政部登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的社会团体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是由民政部登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的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Cinematographers,英文缩写:CNSC)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的、由中国影视摄影师以及从事影视摄影教学和理论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的前身是中国电影摄影师学会,成立于1989年2月27日,全国21家电影制片厂和北京电影学院的一百余位代表出席了学会成立大会,新中国电影艺术的开拓者之一、著名摄影家和电影艺术家吴印咸先生在会上致开幕辞,大会选举时任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主任的郑国恩教授担任学会会长,张艺谋、魏铎、沈杰、周坤任副会长。
2012年2月25日,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在北京召开了本学会的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上一届学会的工作报告及修改后的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新的领导成员。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Cinematographers
缩写:CN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影视影像专业制作、教育研究及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党战略部署。广泛团结影视影像制作行业中各专业领域的人员,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通过影视影像制作艺术与技术的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的影视影像制作水平和繁荣影视艺术事业发挥我们的作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北京电影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影视影像创作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业务培训,促进从业人员职业水平的提升;
(三)组织影视影像制作新技术的研讨,提高影视影像制作水平;
(四)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及相关企业和传播平台合作,组织影视专业优质教学内容的推广;
(五)影视艺术创作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及行业需要,开展对优秀影像效果的影视作品的表彰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影视影像制作行业各专业领域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影视影像制作行业各专业领域包括:影视摄影、视频工程(DIT)数字影像调色、视觉特效和影视照明,以及从事影视影像专业制作及设备技术管理和影视影像专业制作教学及理论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或由影视行业知名机构或教育机构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理事会成员:毕根辉,蔡全永,曹郁,陈奕,董亚春,杜杰,甘露,高向明,高子逸,顾长卫,贺鹏,贺阳,侯咏,胡琤,花菁,姜力军,亢晓天,雷载兴,李然,李伟,李全胜,李大雷,李兴国,李一禾,梁明,林韬,蔺文杰,刘戈三,刘懿增,罗攀,罗逊,吕乐,马平,穆德远,那日苏,齐虹,任燕群,邵丹,宋晓飞,孙明,王竞,王左,王小列,王昱,温德光,谢平,杨述,杨涛,杨燕娣,伊呼和乌拉,袁家平,张磊,张会军,张黎,张锡贵,张燕菊,赵非,赵小丁,赵晓时,周雯,曾剑,曾念平,朱梁,朱云峰
常务理事会成员:毕根辉,蔡全永,陈奕,董亚春,高向明,顾长卫,贺鹏,候咏,胡琤,雷载兴,李伟,梁明,林韬,刘戈三,罗攀,穆德远,孙明,王克,杨述,袁佳平,张会军,赵小丁,赵晓时,曾念平,朱云峰
名誉会长:郑国恩,王伟国
会长:穆德远
副会长:赵小丁,侯咏,杨述,梁明,贺鹏
秘书长:高向明
副秘书长:雷载兴,袁佳平,胡琤
影像视效研究工作委员会:
主任:刘戈三
副主任:陈奕,朱云峰
影视照明工作委员会:
主任:蔡全永
副主任:李天雷,亢晓天
技术及设备工作委员会:
主任:贺鹏
副主任:李一禾 蔺文杰
影视影像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伟
副主任:秦竟红
参考资料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全国社会组织查询.
学会简介.北京电影学院.
学会章程.北京电影学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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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