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农投委)是中国三农投资领域权威的协会组织,拥有中国三农领域最权威的涉农投资智库资源和三农项目投资资源。
委员会简介
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农投委)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民政部登记成立,以农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为主的农业和农村投资主体单位、农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社团组织,是中国投资协会的二级机构。
农投委是中国三农投资领域权威的协会组织,拥有中国三农领域最权威的涉农投资智库资源和三农项目投资资源。农投委多年来在国家发改委中国投资协会的领导下,以服务政府和企业为宗旨,以促进我国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落实精准扶贫,推动生态村镇投资建设,推进我国涉农投资的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农投委以农业农村投融资创新为主线,致力于推动我国农业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农业和生态村镇投资建设,落实精准扶贫,积极为各级政府和会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决策咨询、项目落地、培训交流、投融资服务等。
委员会宗旨
委员会依据中国投资协会章程和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条例规定的宗旨,联系和组织会员,在中国投资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和社会各类农业投资主体做好服务;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好各项工作。
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员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Agriculture and Rural Investment Committee of 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ARICIAC,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性质:委员会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农业和农村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领域以及农业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社团组织,是中国投资协会的二级机构。委员会依据中国投资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宗旨,联系和组织会员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委员会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和社会各类农业投资主体做好服务;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心全意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自律,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规范农业投资企业行业行为,提升职业道德,支持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适时传达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和政策信息,依法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讨农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参考依据;
(三)探索新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投资方式、融资机制、科学决策和管理的理论和模式。为深化农业和农村投资体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为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三农”开展各项服务;
(四)承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的农、林、水、生态投资与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调研、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
(五)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进程中,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六)调查研究现代农业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农业研讨和高层论坛,组织总结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参与和促进我国农业投资合作的有关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参考资料。
(七)利用中国投资协会和委员会的专业优势,为理事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多种咨询服务:
1、为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
2、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技术和信息、项目策划和资金筹措、项目评估和咨询等服务;
3、为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乡村道路、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扶贫开发、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外商投资农业提供咨询服务;
5、提供项目投资合作中介服务。
(八)完成中国投资协会交办和委员会确定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委员会以农业和农村投资主体等单位、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等理事为主,适当吸收政府事业机构、社团等单位,以及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工作成绩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个人。
第七条 委员会理事也是中国投资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和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投资协会章程及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和委员会;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 经考察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协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和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和委员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和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条例,执行协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协会和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协会和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 单位理事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办理业务和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理事如果超过一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委员会条例的行为,经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委员会条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由会长办公会领导开展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根据会长办公会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四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三农”和投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三)召集会长办公会,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 批准委员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系协调专委会各级工作人员、理事和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部门、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财务帐户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或协会核拨的经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发展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协会的监督。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条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前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3年3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服务
· 为会员建立沟通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意见,提出政策建议,促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建设。
· 搭建合作平台,为会员间提供交流合作服务。
· 通过专委会刊物、网站等信息渠道,向会员提供政策信息、经济信息和其他信息服务。
· 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提供产业科研支持。
· 与投融资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提供融资和渠道搭建服务。
· 通过举办各类展览会、招商会等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市场;
· 通过举办各类专题调研、高峰论坛、商务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开拓会员的经营思路、引导会员 积极有序的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 建立专委会智囊团,为会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 向社会宣传推荐本会会员,提升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
· 获得其他随时开发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