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癫痫协会
国家一级协会
中国抗癫痫协会(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于2005年6月成立,是卫生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是由致力于癫痫治疗、预防与控制的神经内科、外科、儿科和电生理专业工作者及精神、心理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医药企业和社会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民间组织。
主要职责
协会的面临的任务是: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普及癫痫防治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癫痫防治专业知识和就医、康复、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规范癫痫的治疗、协调研究工作、提升癫痫的整体医疗品质,促进癫痫专科的发展,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开展癫痫相关领域公益活动,积极维护癫痫病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和国际癫痫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新抗癫痫药、械提供试验基地,促进国内外癫痫防治事业的发展。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专业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联合相关学会、协会,为促进中国癫痫防治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展览展示、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理事成员
协会领导
创会会长:李世绰
会长:周东
副会长:王玉平、王学峰、肖波、刘晓燕、王艺、周列民、傅先明、姜玉武、张建国、邓艳春
秘书长:张慧
副秘书长:段立嵘、丁玎、刘晓蓉、杨小枫、梁树立、慕洁、林一聪
常务理事名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中国抗癫癎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全国性的由致力于癫癎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和单位包括从事医疗、科研、公共卫生的相关专业人员,劳动、教育、社会福利部门的有关人员,癫癎病人及家属,地方性相关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热衷于癫癎控制与预防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为促进中国癫癎防治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癫癎防治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癫癎防治专业知识、就医、康复、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 促进、协调和规范癫癎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处理癫癎的能力;
(三) 开展癫癎相关领域公益活动;
(四) 开展国内和国际癫癎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新抗癫癎药物提供试验基地,促进国内外癫癎防治事业的发展;
(五)积极维护癫痫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有条件时兴办癫癎防治和研究的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癫痫防治领域的专业人员或热衷于抗癫痫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通知本人(单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员代表大会交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抗癫痫协会.中国抗癫痫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协会领导-中国抗癫痫协会.中国抗癫痫协会.
中国抗癫痫协会.中国抗癫痫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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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建设宗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