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于1986年成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中国摩托艇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英文名称是Chinese Motoboat Association,缩写为CMA。会址设在北京。
发展历史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于1986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Motoboat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本会是中国摩托艇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委会行使其权力。本会下设技术、竞赛、器材委员会,游艇、水上摩托专项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性工作。本会实行会员制,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摩托艇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摩托艇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摩托艇运动的社会化。
(3)培训摩托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主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表演、展览、评比等活动。
(4)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研究改进摩托艇器材。
(5)选拔、组织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和与各国或地区协会进行友好交往。
(6)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技术交流。
(7)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摩托艇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建设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和摩托艇运动爱好者,积极推动该项目的开展;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国家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会员管理
第一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93)运协一字20号通知的要求及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摩托艇运动向社会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保证全国各项摩托艇活动的秩序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个人会员代表资格等项工作的管理,有效地推动我国摩托艇运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会员证只作为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证明。会员证分为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是确定某一团体会员有资格参加全国性各项摩托艇活动的有效凭据。个人会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机械员、摩托艇爱好者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会员证由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统一注册颁发。每年的第四季度为协会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持有会员证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参加全国性各项摩托艇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是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入会要求
一、 入会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代表和主要成员情况简介;
(三) 摩托艇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四)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五) 下属机构和会员情况报告。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要求
一、入会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个人情况简介;
(三) 个人有效体检证明;
(四) 个人常住地址和通讯地址;
(五) 个人现工作单位。
二、 保证遵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章程、比赛规则和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对个人会员所代表的单位有争议时,以其入会注册表及会员证为判断依据。
第九条:个人会员以会员证年龄为准。如发现个人会员上报年龄不一致时,以最早报出年龄或报出最大年龄为确定年龄。
第十条:任何一名个人会员只能持有一个会员证,并只能代表一个团体会员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一名因期满或经同意中途退会,以及申请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重新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转会,须在办理完转会手续2个月后,方可代表新的团体会员参加竞赛或活动。
第十三条:会费:
(一) 团体会员每年须向本协会交纳会费5000元(竞技团体为500元);
(二) 个人会员每年需向本协会交纳会费200元。
(三) 逾期不缴纳会费者,将被吊销会员证。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在办理转会时,由当事双方协商转会费。
第十五条:本协会采取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的规定办理会员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如有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Motoboat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摩托艇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执行国际摩托艇联合会的章程。
第四条: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二作者和摩托艇运动爱好者,为推动该项运动的发展积极工作,指导普及摩托艇运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为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摩托艇运动包括:竞速艇(船)、运动艇(船)、游艇(船)、汽艇、水上摩托、气垫(船)艇、喷气(船)艇、电动(船)艇等运动。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摩托艇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的开展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七条:职责
一、研究制定摩托艇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摩托艇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摩托艇运动的社会化。
三、培训摩托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
四、主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表演、展览、评比等活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研究改进摩托艇器材。
六、选拔、组织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和与各国或地区协会进行友好交往。
七、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技术交流。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摩托艇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热爱摩托艇运动,遵守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人申请,报经本协会批准后即为个人会员;各省、市、自治区、单列市及各行业系统的摩托艇运动协会及有条件的基层摩托艇运动协会和俱乐部,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本协会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对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为本会提供一定数额经费与物质赞助的单位和个人,本会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视情聘请在协会内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荣誉会员可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享受优惠待
(五)、有申请退会权利。
二、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本项目发展作出衣极的贡献;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对积极参加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贡献的会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取消其本会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向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交纳有关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
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给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赞助;
三、有偿服务和经营创收;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用途:用于有利于项目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五章组织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和产生办法:根据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后,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任期四年。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主席、副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全国委员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订本会的章程;
三、审定本项目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作方针;
四、民主选举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秘书长等领导人。
五、听取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力。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组成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外联络、国际交往的组织工作。
二、技术委员会:组织教练员业务学习、技术交流、培训、考核,为国家队的组建、训练、管理提供建议指导。
三、竞赛委员会:
l、组织培训、考核裁判人员。
2、负责各项比赛的组织及裁判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国际规则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协会和秘书处。
4、负责竞赛规程的制定与修改工作。
四、器材委员会:
1、加强与国际摩联有关部门的联系,掌握国际摩托艇运动器材生产、变化等有关信息。
2、进行项目所需器材研制、改进工作。
3、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易于普及的本项目运动器材和健身器材。
五、游艇委员会:
1、负责游艇项目的比赛、表演、旅游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
2、负责制定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和比赛规则。
六、水上摩托委员会:
1、负责水上摩托项目的比赛、表演、旅游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
2、负责制定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和比赛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统一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各种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并报请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终止程序,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委员上通过,并在清理完债务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全国委员会,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决定权,属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