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技术学会(China Education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CETA)。成立于2002年7月,本会由中国知名教育技术专家、教育科学研究专家和热心教育事业的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
组织简介
中国教育技术学会是全国性教育技术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组织宗旨
中国教育技术学会旨在凝聚、团结和组织有志于教育技术研究人士,推动社会各界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技术工作,为教育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信息咨询和实验样本;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书刊;制定学科专业标准;举办教育改革实验区;助推教师专业发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等等。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技术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科学教育技术改革实验,组织教育
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科研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在主管部门授权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评价活动,为国家教育部门举荐人才,表彰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事业单位;
(八)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技术学会(China Education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CETA)。成立于2002年7月,本会由中国知名教育技术专家、教育科学研究专家和热心教育事业的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教育技术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凝聚、团结和组织有志于教育技术研究人士,推动社会各界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技术工作,为教育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信息咨询和实验样本;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书刊;制定学科专业标准;举办教育改革实验区;助推教师专业发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等等。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总部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技术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科学教育技术改革实验,组织教育
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科研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在主管部门授权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评价活动,为国家教育部门举荐人才,表彰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事业单位;
(八)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技术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技术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免冠寸照一张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开展科研、学术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