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
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在名单中。
机构简介
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简称:中国教改。英文全称为:China Education Reform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CERRA。
研究会由海内外著名大学校长、学术期刊编辑、海内外华侨企业家、教育家担任顾问和荣誉理事。
办事机构地址:北京
单位会徽
会徽图案为“蜡炬”、“书”、“圆”和研究会中英文名称的组合。释义: 1、蓝色的“书” 象征知识和智慧,代表全体教育工作者,是国家的中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书”也象征教育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2、“春蚕到死丝方尽,
蜡炬成灰泪始干。”火红的“蜡炬”象征教育者宛如蜡烛,默默燃烧、呕心沥血,为了祖国的未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无私奉献精神! 3、“蜡炬”和“书”的组合象征广大教育工作者对
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进行着辛勤不懈的耕耘。黄色象征中国教育改革光明的前程,绿色象征中国教育改革美好的未来! 标志简洁、流畅、明朗,色彩鲜明,庄重生动,寓意高远,表达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立志团结全国教育界人士,以教育报国为己任的担当精神。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简称:中国教改。英文全称为:China Education Reform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CERRA。
第二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由海内外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教育事业,倡导“科教兴国”,团结和组织广大教育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广泛开展教育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研究会成员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效率,促进教育的实用性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广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育专家,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为有关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
第五条由海内外著名大学校长、学术期刊编辑、海内外华侨企业家、教育家担任顾问和荣誉理事,由各知名学校组成教育委员会,在全国各主要省区成立办事处(联络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主要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是当代从事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有相当的教育实践经验,获得众多荣誉和奖励的中国教育工作者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申请,审核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本会会员、理事及高级
研究员,自愿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1、中高级职称和学术身份。
3、被公开表彰报道过的著名教育界人士。
4、社团组织、院校机构、研究(院)所(中心)等领导和骨干。
5、拥有多种学术专著和科研成果。
6、被各级有关学术机构和期刊社特别推荐。
7、已入选《中国教育改革论丛》、《中国教育改革名校名师风采录》、《中国教育届名人大典》等各类大型辞书以及已投稿入选的人士等。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3、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奖励、颁发荣誉证书,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