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交流学会
经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中国文化交流学会在中国经济、科学、艺术领域飞跃发展的大好机遇下应运而生,它是由从事文化管理研究和实践的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发起,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中关工委、民政部等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长期以来中国文化交流学会为促进书画家及作品融进社会、走上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多次举办展览、笔会、拍卖等其它书画活动。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中国文化交流学会,英译名:(China Cultur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简称:CCCA。
第二条:中国文化交流学会是由从事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交流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国际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中国文化交流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艺术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推动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文化交流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艺术交流、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会议展览等专业活动;
(二)举办各类学术论坛;
(三)通过书刊编辑向大众展示我国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的成果及成功经验;
(四)组织对优秀艺术作品的评审鉴定活动;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协会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中国艺术交流学会会员
(一)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内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
(二)在业界有一定专长的民间艺术创作者和研究人员;
(三)在报刊上有相当数量公开发表的作品或有出版作品,成绩突出的文艺创作人员;
(四)未发表、出版过作品,但创作了具有一定水准的文学艺术作品,经本会审阅,认为具有相应创作实力或艺术水平者;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者。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国际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请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讨论决定学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十六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艺术事业,从事艺术创作、研究、教育、评论、组织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或在海内外具有影响;
(二)关注中国艺术的发展命运,对中国的艺术在未来全球化大潮中的发展前景有独到见解,并热心文艺活动,具有卓越组织才能者;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有偿服务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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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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