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行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缩写:CATS)成立于1997年10月,是由
中国境内的
旅行社、为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旅行社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旅行社行业的专业性协会,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
全国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协会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文化和旅游部以及民政部的监督指导。协会会址设在中国首都——
北京。
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行社行业的政策法规;
总结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
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制订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协调与合作;
开展与海外旅行社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及与旅行社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单位和各地区性旅行社协会或其他同类协会,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应尽义务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发展历程
2024年9月13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定制旅行分会成立。
2024年12月13日,2024中国旅行社协会行业发展交流会在江西赣州举行,全国各地近400位理事和会员单位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旅游行业发展之路。
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节、诉讼等)的权利;
(五) 涉及会员之间有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团体调处的权利;
(六) 退回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团体制定的行规行约等规范;
(七)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会员之间的问题优先在本团体内部解决,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现任领导
会长:杜宪忠
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桂珍
副会长:朱曦
监事长:任军
协会章程
中国旅行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本团体的网址:http://cat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条例、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南,开展制定、组织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等团体标准化工作;承担人才培训、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向会员宣传贯彻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向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作用,制订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旅行社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与本行业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和旅行社行业发展提供建议和咨询;
(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行社信息平台,对国内外市场信息、先进的管理经验、新技术应用以及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信用评价等进行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依照有关规定,编印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承接行业管理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等工作,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工作,承办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强会员企业和游客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八)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行业相关的专项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推介会、旅游资源考察等交流活动;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协调与合作,促进互利互惠的协同发展;
(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海外旅行社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对外经济业务交流,组织旅行社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作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为旅行社提供业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旅行社相关的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涉及会员之间有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团体调处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团体制定的行规行约等规范;
(七)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会员之间的问题优先在本团体内部解决,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单位法人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团体会员资格;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建立会长轮值机制,设轮值会长5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位轮值会长当值一年,当值会长按轮值会长排列顺序出任。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5名,副会长19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至3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地理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