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的分支机构。 2004 年 6 月 15 日,民政部发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 ( 民社登 2004 第 275 号 ) ,通知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成立木门专业委员会符合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并正式办理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 社证字第 3183 — 4 号 ) 。
协会简介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
简称:中门委
英文名称: the Special Committee of Wood Door 缩写: SCWD
木门专业委员会是木门行业自愿结合起来的集生产、流通、科技、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宗旨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
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部门介绍
秘书处
负责处理木门委日常事务;负责委员会各种文件、报告、条例的起草、打印、登记工作;建立并管理木门企业档案;负责各种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总结工作。
会员联络发展部
一方面主要负责发展会员企业、审查企业申请入会资料,另一方面负责为全国木门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平台,协调会员之间以及行业内各环节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
标准部
负责申报、编写木门行业标准,以及今后和木门相关的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咨询联系人:王永林、石兴。
培训部
根据全国绝大多数木门企业的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和实施木门相关专业培训计划。提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技术问题诊断、营销策划、木门漆饰等培训课程。
投诉咨询部
负责正确、及时处理顾客对“全国木门 30 强双承诺企业”的投诉, 投诉联系人:张鹏。
专家咨询部
本委员会拥有多年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行业专家数名。
网络信息部
是中门专业委员会和企业会员主要宣传媒体之一,主要负责发布委员会动态信息、宣传和推广企业形象,为企业争取无限商机。联系人:黄睿
会展、会议部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专业化的展会。
委员会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 25 号 2 号楼 2607
邮政编码: 100834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木门专业委员会是由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事木质门 ( 包括钢木门等以木材于其他材料制作的门 ) 生产、销售、科技、教育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
·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忠实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推动木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委员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木门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反围
· 木门专业委员会发挥服务、桥梁和行业自律三大功能
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 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各项工作。收集、调查木门行业基本情况,研究探讨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行业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动和贯彻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加强协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做好双向服务。
· 组织会员制定、修改实施本行业各类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对行为不规范的会员,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告诉,以提高行业素质。
· 进行行业协调,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
· 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行业质量管理等规范工作。
· 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促进木门市场的发育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
(七)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研究木门市场发展趋势和技术动态。开展信息预测预报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八)接受会员委托,对会员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
(九)组织会员技术和管理培训,增强会员社会竞争力。举办各类研讨会,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不断推出名、优、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努力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 凡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生产营业执照,依法从事木门事业相关的企业、科技、教育单位以及热心于发展木门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章程;
· 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 交纳会费。
· 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二 ) 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铜牌并通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 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及监督权;
( 三 ) 享受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资料等各种服务有优先权和价格优惠权;
(四)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有优选权和价格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承办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委员会声望;
· 支持本委员会的工作,相应本委员会的号召;
· 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简称年会)。理事会会议主要审议本委员会年工作报告和年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实际工作中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等原因,理事(包括常务理事、副会长)需要变动,由其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后,通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纳入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财务制度的统一管理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中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