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刀协”,英文名称 CHINA METAL CUTTING TOO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CTEA。由从事
刀具和
切削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应用、教学、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技术性行业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建设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讲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贯彻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依靠技术进步,努力促进我国金属切削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切削加工水平,为实现“发展切削技术、建设制造强国”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金属切削加工领域的产、学、研、用单位搭建合作共赢技术平台,开展刀具应用性试验研究、技术攻关和技术咨询,推进切削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积极组织推广、交流和总结国内外金属切削刀具新技术和管理经验。 收集整理并向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刀具技术情报。组织技术讲座、举办短训班、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刀具展览会,帮助工厂培训技术人才。向政府部门反映切削技术发展的动向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利。
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
赵明生 机械工业部原副部长
沈烈初 机械工业部原副部长
顾问委员会
邢 敏 中国机床总公司原总经理
理事长
郝 明 中国机床总公司总经理、高工
副理事长
商宏谟 (常务) 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毛予锋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朱正芳 株洲华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张云山 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工
郭 锐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戚元平 常州西夏墅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冲浒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教授级高工
萧伟锋
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工程师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汤巧秀 中国刀协秘书处、高工
辛节之 《工具技术》杂志社主编、教授级高工
张丽萍 中国如意技贸中心部门经理、高工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刀协”,英文名称CHINA METAL CUTTING TOO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CT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刀具和切削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应用、教学、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技术性行业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讲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贯彻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依靠技术进步,努力促进我国金属切削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切削加工水平,为实现“发展切削技术、建设制造强国”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24号,
成都工具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金属切削加工领域的产、学、研、用单位搭建合作共赢技术平台,开展刀具应用性试验研究、技术攻关和技术咨询,推进切削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二)积极组织推广、交流和总结国内外金属切削刀具新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收集整理并向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刀具技术情报。
(四)组织技术讲座、举办短训班、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刀具展览会,帮助工厂培训技术人才。(五)向政府部门反映切削技术发展的动向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刀具科研、生产、推广、使用、教学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对刀具技术发展有贡献的劳动模范、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工人、管理干部等。
第九条 本协会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应有指定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负责人应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代表担任。个人会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如技术讲座、人员培训、刀具展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三)优先取得各种技术情报、刊物、简报的权利;
(四)有权参与协会的重大问题决策和财务审计;
(五)有权对协会的工作和各种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要求向协会提供情况、数据和资料,积极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代表参加协会有关工作。
(五)单位会员应对协会活动积极支持,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调整或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协会的活动计划;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协会理事会以单位理事为主组成,对推进切削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可以特邀为本协会理事。单位理事须经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负责人员出任,理事成员退休离职或离开原职岗位时,理事单位应及时推荐新的相关负责人员出任理事。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更换人选,需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对在刀具领域中做出过重大贡献、德高望重而未在本协会中出任现职理事的知名人士,理事会将聘请作为协会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承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井组织会员单位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必须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工作确实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报请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注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七年四月八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