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社会团体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China Fruit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果协(CFMA),是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发展历程
2023年12月15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进出口分会成立大会在重庆成功举办。
机构领导
会长:鲁芳校
常务副会长 (法定代表人):刘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社团部一级巡视员)
秘书长:陈磊
组织机构
协会秘书处下设:会展部、信息部、会员部、国际部、综合部。
建设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为会员、为果农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果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组织章程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章程
(经2022年12月28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果品流通协会(China Fruit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果协”,英文缩写:CF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果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的企业、果品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为果品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为会员、为果农、为政府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果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果品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承接政府委托的任务和政府购买的服务;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止、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倡导依法经营,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果品现代流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完善全产业链和供应链建设,发展果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冷链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果品产业现代化;
(四)组织本行业的产销形势分析和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会刊、信息专刊、网站等,为会员、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和举办全国性的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产销对接和宣传推介,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论坛等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
(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果品行业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和品牌推广活动,提供果品质量评定技术服务,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果品质量安全;
(九)参加国际果品行业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果品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和贸易关系,接受会员委托,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诉讼,维护果品行业的利益;
(十)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果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运及科研、教育并在本行业里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果品专业合作社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单位入会的应提供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以个人入会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质询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根据情况,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人选提名,依据会员的实力、影响力、对协会的贡献,经民主协商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原则上由单位法人或其他主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代表,需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会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6 15:42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机构领导
组织机构
建设宗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