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核工业部全国性行业协会
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核仪器协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由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正式成立.它挂靠在原核工业部,是核工业部第一个全国性行业协会。
发展历史
一九八六年前,我国的核仪器研制、生产单位长期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没有统一协调、统一标准,致使很多产品都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性能更得不到提高,特别是核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谈不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为改变我国核仪器行业的这种无序状况,推动核仪器行业的发展,原核工业部决定筹备成立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并会同国家机械委、国家医药总局、电子工业部、清华大学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的筹备工作,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组织活动
核仪器协会成立后,积极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先后完成了对国内外核仪器现状的分析、对我国核仪器“九五”、“十五”的发展提出了设想,以及一些有关核仪器的项目论证等。
近年来,协会积极组织活动,先后召开衡阳(2008年)、太原研讨会(2009年),开办网站,发展会员,组建人才库。2009年,协会组织20余名专家对核仪器行业进行了调研,为国家制定“十二五”规划提供核仪器行业的有关情况和建议。
理事成员
核仪器协会现任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邱建刚,秘书长马宇箭,协会会员总数170余个,其中理事单位38个,常务理事16个。
根据民政部要求,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为核仪器协会担保单位,免费为核仪器协会提供办公场所及开展活动必需的各项保证。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uclear Instrument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NI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核仪器、仪表和辐射探测器的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为促进我国核仪器事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开展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本行业的科技规划、技术改造、引进和生产规划、投资招标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三)组织、协调和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四)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或参与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科技成果鉴定、产品的鉴定及项目评估,推广优质和名牌产品。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本行业的行业评估、技能资质考核、生产监督、职业培训和许可证核发。
(六)提供技术咨询、市场信息、人员培训及组织本行业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参加国内外展览。组织新产品展示、产品定货,组织行业产品展销、产品推介。
(七)协调本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九)办好协会的刊物和网站,沟通信息,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十)组织制定行业自律性的行约,行规。
(十一)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全国核仪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审批协会经费支出,并向协会理事长及理事会汇报。
(六)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防科工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防科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5:30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组织活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