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是指
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组织特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组织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 检察委员会
2、 检察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机构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内容所形成的业务分工机构,包括: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特别是设立了反贪局、建立举报中心、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作斗争,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检察官制度
是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在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检察官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一系列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
1、 检察官资格制度
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年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 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定期举行,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授予检察官资格,发给《检察官资格证书》。
(2) 通过培训考核取得检察官资格。
检察官或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检察官资格:
(1) 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2) 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3) 被除名的;
(4)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5) 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6) 被判处各种刑罚的;
(7)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2、 检察官的任免制度
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3、 检察官晋升和奖惩制度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是指在初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后,按规定升至高一等级的制度,一般分为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检察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检察官保障制度
检察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体现在:
(1) 职业保障。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 人身保障。
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 工资保障。
检察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 其他保障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有辞职、申诉控告等权利。
检察工作制度
检察工作制度是根据检察业务的范围和活动而形成的一些规则制度,主要有:
1、 侦查监督制度
侦查监督制度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实行的监督制度。
① 审查批准逮捕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③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是否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或诱供骗供,侦查人员应否回避等内容。
2、 自侦制度
自侦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初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范围的规定》共有4类53种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①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②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等;
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等。
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诉制度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少数亲告罪可以自诉外,其他犯罪实行公诉制度。凡需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监督制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例如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官出庭既是为支持公诉,又是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庭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同时检察院还有权对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5、对刑事判决的执行和监所的监督制度
主要包括:
① 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
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防止错杀。
② 对监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包括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缓刑等是否违法的监督。
③ 对看守所和劳动教养的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