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ociety of Public Prosecutors of China(SPPC)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的社团法人,法人代表为协会秘书长。
建设宗旨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的检察官,推动检察信息和学术交流,研究检察理论,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弘扬检察官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敬业精神,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宣传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性质和任务,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关心检察官的生活,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扩大中国检察官对外交往的渠道,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检察官的了解与友谊,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奋斗。
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官协会作为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发起会员单位,组团参加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每年召开的年会及各项活动,并于1998年5月承办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执行委员会1998年春季会议,于1998年9月在北京成功地承办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四届年会。
中国检察官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协助举办了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及“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与人权保护”、“反贪污与社会稳定和发展”、“检察理论研究骨干培训班”、“刑事证据研讨班”、“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研讨会”、“预防超期羁押与保障人权研讨会”、“检察机关为优化经济环境服务理论研讨会”、“刑事起诉标准研讨会 ”、“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讨会”等专题研讨会;编辑出版了《公诉问题研究》、《海外司法改革及其走向》、《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1-10卷)、《
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严打”中的法律与政策实用》、《中国检察制度论纲》等研究成果。与中国法学会、
中国警察协会、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监狱学会等全国性非政府学术团体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还广泛地与国外司法机关、学术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接待了来自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丹麦、俄罗斯、越南等国家的有关代表团和专家、学者,派员或组团访问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十多个国家。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内外各界资助或者捐赠、开展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和会员会费。
领导成员
中国检察官协会名誉会长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刘复之、张思卿、韩杼滨、
贾春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
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担任。
常务副会长:童建明
副会长:葛晓燕、张雪樵、陈国庆、潘毅琴、宫鸣、苗生明、史卫忠
业务范围
制定检察理论研究规划,组织协调检察理论研究活动,协助召开全国性的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或地区性的检察理论及检察业务研讨会或培训班,交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经验,组织社会调查,为检察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为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服务;
编辑《
中国刑事法杂志》(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国检察论坛》(双月刊,内部资料)等会刊;组织、推动检察官协会与其他学术团体、学术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组织机构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是中国检察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秘书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合署办公。
会员管理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协会(学会),特别行政区检察官协会,全国性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检察官协会,副省级市检察官协会,经济特区市检察官协会是理事单位会员;各地(市)级检察官协会,基层检察官协会,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单位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曾经担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检察官协会的个人会员。中国检察官协会在全系统总共有单位会员148个,个人会员有22688人。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检察官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ociety of Public Prosecutors of China(SPPC)。
第二条中国检察官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的检察官,推动检察信息和学术交流,研究检察理论,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弘扬检察官清正廉洁的敬业精神,提高检察官的
职业道德素质;宣传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性质和任务,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关心检察官的生活,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扩大中国检察官对外交往的渠道,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检察官的了解与友谊,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检察官协会的活动原则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联络国际国内同行,相互尊重,友好合作。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国检察官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和团结全国的检察官,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二)组织和推动全国的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提高执法水平;
(三)编辑出版检察书籍、资料和有关的理论刊物,举办法学和检察业务讲座;
(四)建立法律信息网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五)反映检察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创造有利条件;
(六)宣传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纪律,维护检察官的职业形象;
(七)建立和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的团体、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并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动;
(九)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发挥协会系统的网络整体功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凡赞成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协会,特别行政区检察官协会,全国性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检察官协会, 副省级市检察官协会,经济特区市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愿意缴纳会费,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赞成本会章程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曾经担任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向本会提出申请,愿意缴纳会费,并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并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卓有成就、具有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会建设作出特殊贡献的或者与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中外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授予特约理事或者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和享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利益;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六)单位会员可以要求本会协助推动跨地区的活动或与其他组织的协作活动;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查和批准本会的经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七)应当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本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本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八)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某些重大事项,并向下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增补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增补常务理事,并向下次理事会会议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本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向下次理事会会议报告;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七)决定授予特约理事或者名誉会员称号;
(八)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负责本会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且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即时召集。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决定常务理事会的会期,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
(三)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报下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机关拨款;
(三)国内外各界资助或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1999年12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