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产业联合会
非法社会组织
中国民族产业联合会,非法社会组织。
基本介绍
本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强化大中华的整体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与世界的融合与对接,秉承“树立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打造百年品牌”为宗旨,致力于开展企业间交流合作、招商引资、国际拓展、人才培养、法律维权等事务。对内协助政府引导企业做好国内外贸易流通业务,积极开展区域间经济合作和交流,开拓稳定贸易渠道,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对外加快中国民族产业与国际间的对接,加强港澳台间经济协作,实现民族经济联动发展,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大中华民族间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大中华整体经济繁荣进步。
本会得到一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有关部委、局、办领导的指导和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要求我们一定要密切联系全国企业和企业家,深入调查民族经济发展的实情,了解企业家的心声和诉求,积极向党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突破传统模式,树立品牌意识,提升中国民族品牌形象的塑造,打造更多的民族品牌,进一步缩小国内外品牌的差距,真正把民族品牌从制造业向全行业转变,让中国的民族品牌引领世界潮流。
本会以“让民族企业发展壮大,让民族品牌走向世界”为目标,通过举办民族品牌高峰会、论坛、讲座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会员企业搭建投资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平台;通过会刊联络广大会员,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寻找商机;通过联络海外华商机构和工商人士,积极促进海内外企业家的友谊、合作和共同发展。使之成为民族企业的家园,民族品牌的推动者,海内外企业家的联系桥梁和纽带。
宗旨
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产业发展,成为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的沟通平台和纽带;为会员单位了解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提供围绕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问题展开高层次经常性沟通平台。
组织
中国民族产业联合会基于全球视野,聚焦产业经济视点,推动民族品牌发展。现有“国际经贸促进会、顾问委员会、投融资专家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文化艺术研究会、品牌战略研究会、产业集群研究会、新型农业体系研究会”等多项分支工作机构,并在中国十多个省市建有合作组织,同时逐步将联合会规模扩大,以力求更好推动中国民族产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文化
联合会提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价值观,围绕创办全国一流联合会的共同理想,竭诚服务、不断创新、充满激情、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把联合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理念
联合会与员工、会员、政府及社会之间构筑情感、事业、利益的纽带。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平台,形成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实现与员工的双赢;与会员建立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战略伙伴关系,用一流的服务为会员创造价值,实现与会员的双赢;与政府及社会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关系,积极回馈社会,实现与社会的双赢。
发展目标
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会员数量形成规模,创立独特品牌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培育特色组织文化,把联合会办成能够提供特色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能够集成国内外相关的社会资源,进行有益、有效、高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各地商、协、学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全国统一的民族产业联合会工作体系。与拥有互补资源的各类经济、社会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发挥协同优势,实现共赢。并通过不断努力,最终将联合会办成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受欢迎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二、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民族产业政策和品牌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专题沙龙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及品牌转化,促进企业、品牌与产业的相互融合;
五、通过联合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六、围绕联合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品牌峰会、经济评估、出国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会员企业与国内外机构交流提供平台,发展民族产业、缔造民族品牌。
按照以上业务范围,目前可以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1、充分发挥部委优势,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信息;
2、与会员企业就最新产业动向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调研,并向政府反馈企业的意见;
3、通过组织论坛、专题研讨会、沙龙的形式,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提供良好的平台;
4、发挥我会专家顾问委员会优势进行相关民族产业,民族品牌课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重大政策提供服务;
5、进行重大产业政策的跟踪调研和评估,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
6、建立专家人才库,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就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7、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资源优势,通过组织企业间、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资源整合,促进共同发展;
8、参与协调地区性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9、通过我们掌握的资源,建立与国际性协会组织、国际重要经贸机构之间交流的平台;
10、利用中国民族产业联合会拥有的生活服务设施,给会员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比较周到的生活和工作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族产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China Nationa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NIA。
第二条 本会是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热爱民族事业的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以及港、澳、台有关社团和工商界人士,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联合组成,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产业发展,成为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的沟通平台和纽带;为会员单位了解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提供围绕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问题展开高层次经常性沟通平台。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笫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2、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民族产业政策和品牌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3、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专题沙龙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及品牌转化,促进企业、品牌与产业的相互融合;
5、通过联合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6、围绕联合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品牌峰会、经济评估、出国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会员企业与国内外机构交流提供平台,发展民族产业、缔造民族品牌;
7、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8、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9、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社团组织;
3、热心支持并促进民族企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
4、从事民族产业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5、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从事民族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3、支持与关心民族产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5、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1、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2、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3、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自2013年6月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3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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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基本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