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器乐学会是一个隶属
中国音乐家协会,由全国从事
民族器乐工作的人士和爱好者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会隶属
中国音乐家协会。由全国从事民族器乐工作的人士和爱好者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团结广大从事民族器乐的人士,为弘扬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继承发展民族器乐艺术,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核准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基本任务 组织学术交流,进行乐器研究,提高民族乐器制作水平,普及器乐知识 培养人才,编制专业刊物、音像制品,成果展评鉴赏,咨询服务。
第七条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的工作计划,积极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从事民族乐器工作单位。
2、从事民族音乐工作单位。
3、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从事民族乐器制作者。
2、从事民族乐器学术研究者。
3、从事民族音乐教学者。
4、从事民族乐器演奏者。
5、从事民族乐器事业及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活动家。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知项活动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学会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会会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元。,一次交纳5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会提出减免会费的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连选。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常务理事39人、理事59人。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艺术总监、总策划等。
二、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督促古琴、古筝、胡琴、弹拨、吹管、打击、戏曲、鉴赏、教学指导、制作分会及研究中心、培训中心的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的法人为理事长。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上级拨款
2、本会活动收入
3、单位和个人捐赠
4、会费收入
二、经费的主要用途
1、举办各项活动
2、办公事业支出
3、促进本会发展
附则信息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