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1995年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是1995年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建设部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一级学术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社会组织评估3A级社团,曾被民政部评为优秀民间组织。
发展历程
1995年7月,由国家民政部司局级离退休干部刘毅同志牵头,在建设部部长侯捷、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民委副主任陈虹以及原故宫博物院院长单士元、专家罗哲文、郑孝燮等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下,开始组建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1995年底经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委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1996年3月22日,在建设部部长侯捷、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支持和主持下,在建设部会议室召开了研究会筹备工作人员会议,研究领导班子人选及召开成立大会等具体事宜。
1996年初,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参与组织全国500名民族古建筑专家、学者撰写巨著《中国民族建筑》。这部书是中华民族建筑历史的概括,填补了中华民族建筑史的空白,得到了国家民委和建设部的重视。1999年,该书已出版发行。
1996年6月~12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山东云峰古建筑学校合作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经山东省教委批准,将云峰古建筑学校升级为民族建筑培训学院。扩建了校舍,在96年下半年招收在职技术人员,培训两期古建技术人员。
1996年7月20日,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明月岛召开了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在改革大潮中如何保护城市风貌、民族古建筑、古迹及风景园林”。与会代表70人,会议收到论文34篇,并在全国性刊物 《规划师》上分期发表。
1997年,参加国务院开展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与社团自检和有关资料申报工作。
1998年~2000年期间,由于社团整顿等原因,本会的主要工作均处于基本停顿状态。1998年本会会长临时更换为倪吉昌同志。
2000年底,研究会创始人之一刘毅秘书长因病逝世。
2000年10月~12月,肖厚忠同志开始具体承接秘书长工作,期间完成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和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的准备工作,建立了研究会内设机构等,基本理顺了研究会的隶属关系,为下一步研究会工作的开展与运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1年3月,经国家民政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后,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经国家民委批准保留,民政部同意重新登记换证,完成了清理整顿工作,并于2001年7月4日由民政部正式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001年3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依照研究会章程和国家民委2001年1月16日下发的《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形成了新一届研究会的领导班子。经国家民委、民政部审批,新一届领导班子由一位会长、九位副会长组成。
2001年9月3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开始编辑出版第1期《民族建筑动态》月刊(内部发行),已编辑出版有45期。《民族建筑动态》主要报道国家最新有关保护民族建筑的政策法规、民族建筑动态、研究会信息,会员之声信息,免费发给每一个会员和国家机关有关领导和机构,它已成为研究会与会员之间信息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2001年12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在北海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暨2001以民族建筑保护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组建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古建园林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于聘请名誉会长的决议》和《关于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任职资格标准的决议》。会议对2001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对2002年工作的进行了部署。会议通过了2001年—2005年发展规划,明确了研究会的宗旨、任务、指明了研究会的发展方向。
2002年5月18日—24日,受国家民委委托,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在浙江省嘉兴市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嘉兴培训中心举办了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干部培训班。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乐长虹同志到会发言祝贺,国家建设部领导和专家在培训班授课
2002年8月5日至13日,经委港澳台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民委,新疆城市规划协会协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传统民居建筑学术研讨会”在乌鲁木齐市隆重召开。此次会议共有参会代表95人,其中台湾省代表27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13人。建设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姚兵,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乔申乾主任,国家民委社团办曲扎主任,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甫拉提副厅长、民委何沙木丁副主任等领导参加这次会议。新疆电视台、新疆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了这次会议。
2002年10月,经国家民委批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同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全国人居经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竞赛(2002年)”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奖仪式,参加竞赛的单位、获奖单位和十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颁奖大会。此次活动展现了现代建筑设计及建筑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建筑文化,促进我国人居环境和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发展。
2002年12月20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正式开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为广大会员服务,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传递研究会信息和活动,介绍民族建筑研究成果和各民族建筑艺术风采。
2002年12月21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国谊宾馆召开,会议分别由王景慧、陈震东、王静霞和李先逵等几位会长分别主持,会议内容主要针对研究会2002年工作进行总结,对2003年工作开展部署,在讨论研究会发展方向上,提出的总体工作方针是:“巩固成绩,发展组织,扩大影响,全面推进”。
2002年12月28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长王景慧、秘书长肖厚忠及法国法中协会首席代表杨世清等同志,与法国HERITAGE VISION Company 公司总裁夏贝尔先生及其夫人进行了会面。双方在城市规划、世界遗产保护等方面交换了意见,并对法国里昂和中国北京的城市规划等话题进行讨论,并探讨了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2003年3月17日,国家民政部民社登字第89号正式批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设立《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和《遗产研究保护专业委员会》。
2003年4月17日~4月30日,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员组成的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考察团对希腊、埃及、土耳其三国进行了为期14天的考察访问。在考察过程中,考察成员紧紧围绕“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针对国内城市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2003年10月25日~10月27日,由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古建园林发展研讨会”在江西庐山召开,参会代表、各会员单位的代表及个人会员的代表和部分特邀专家近70人参加了会议。大会代表一致通过关于建立“优秀民族建筑奖”的倡议书,以继承和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推动中国民族建筑事业的发展。
2003年11月5日,《中国建设报》以“建筑快餐”扼杀古建筑灵魂为题目,报道了与会专家就如何继承、保护和发展中国古建园林等问题做的精辟论述。
2003年12月,在国家民委的指导下,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受江西省贵溪市樟坪畲族乡政府委托,组织研究会有关专家、学者,对樟坪畲族乡政府所在地的170亩地进行总体规划,对乡民族博物馆、乡办公楼、散居了40多户的畲族居民和民俗风情旅游景点等进行设计。规划此民俗文化村的意义在于一旦建成,将大大提高畲族的民族凝聚力,发扬畲族的民俗文化,扩大畲族这一古老民族文化在世界的影响。
2003年9月21日,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组织的赴台湾“民族建筑及城市建设考察团”顺利成行,并完成考察任务。考察团考察了曼谷、台湾花莲、台东、高雄、阿里山、日月潭、台北和台中等地。代表团实地参观考察了保护较好的传统建筑,研究和学习了曼谷和台湾地区一些保护传统建筑的经验。
2023年10月25日,2023第二十二届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学术年会在山东青岛盛大启幕。
宗旨任务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发展民族建筑事业,弘扬民族建筑文化,致力于提升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科研水平,推崇各民族建筑艺术风格的独特性和多样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使中国民族建筑这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在现代社会中仍绽放出璀璨光芒。
业务范围
(一)挖掘研究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优秀建筑文化符号,推进各民族建筑领域的交往交流交融,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收集整理中国各民族各个历史时期传统建筑文化资料,总结和研究历代建筑艺术、建筑技术(设计方法、施工工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等等)形成与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并提出理论性成果;同时关注当代民族建筑实践和发展的总结与研究。
(三)研究中国各民族建筑的变迁与发展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人口变化等的关系,深层次地揭示建筑发展的规律,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开发与发展提供依据。
(四)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我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库,为向主管部门开展民族建筑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建议;设立民族建筑保护专项基金,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资金支持。
(五)广泛宣传、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依照有关规定,编印、出版有关民族建筑的研究成果和论著;开展有关民族建筑的公益活动,普及提高群众爱护及重视民族建筑文化的意识。
(六)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的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举办讲座、专业培训班,培养从事民族建筑保护、开发与建设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民族建筑行业从业者的意见和呼声。
(九)为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建筑保护与开发、传统文化发掘与整理工作提供咨询规划服务。
会员组成
研究会会员目前有上千个,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专家近400位。会员学术研究领域涵盖城乡国土空间规划、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建筑保护、少数民族及乡土建筑研究、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研究、传统建筑材料、古建筑新技术应用、古建筑设计与施工、特色村镇及历史街区保护与利用、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及建筑文化等。
组织架构
研究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研究会秘书处设置办公室、财务部、组织联络部、信息宣传部和咨询服务部。研究会二级分支机构11个,包括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建筑迁移保护专业委员会、历史街区保护与城市发展专业委员会、建筑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委员会、古建材料分会、书画艺术专业委员会、古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古建园林分会、青藏高原地域民族建筑专业委员会、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利用专业委员会、宗教文旅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负责人
会长、法定代表人:
李春林  国家民委办公厅原主任(已退休)
副会长:
郝  强  大连民族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师  
格日乐图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原党委书记
赵  兵  西南民族大学建筑学院党委书记
戴仕炳  同济大学建筑系教授
李永革  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中心原主任(已退休)
苏欣如  潮州建筑安装总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
叶德才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宝安  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龚  恺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秘书长:
杨东生(专职)
学术力量
研究会1995年成立之初,第一届会长是故宫博物院院长单士元,顾问是罗哲文,从研究会建立开始就确定了在传统建筑领域高起点的学术研究方向。近年来,研究会拥有了更加雄厚的科研力量,中国工程院和科学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术带头人等重量级专家顾问近60人。包括院士张锦秋、傅熹年、关肇邺、吴志强、常青、王建国等,国务院参事车书剑、刘秀晨、王静霞等,历史建筑研究领域学术带头人陆元鼎、王贵祥、郭黛姮、楼庆西、李先逵、陆琦、陈同滨、晋宏逵、单军、朱光亚、刘大可等,同时与他们所在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故宫博物院、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均有合作。
学术活动与研究
1.课题研究。研究会每年接受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课题委托,在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编制课题,提升了研究会的学术研究水平。包括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十二五”规划》(讨论稿)、国家发改委《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民族建筑及村落保护与发展利用研究》、国家民委《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技术导则》、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民族地区特色镇转型升级策略研究》、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普查工程》、《中国营造技术导则》等。
2.技术咨询。近十年来,研究会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城乡空间规划、城镇风貌改造和古建筑修缮等技术咨询服务数十次,为保护民族地区和特色片区的传统建筑文化,振兴地方经济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包括:民族文化宫内部装饰修缮项目、国家少数民族博物馆设计方案咨询论证、大同杀虎口遗址保护利用项目、圆明园数字化保护工程,《宽城满族自治县特色小镇保护规划》《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十二五”规划试点项目——湖南通道县坪坦乡横岭村保护发展规划》《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十二五”规划试点项目——贵州省安顺市镇宁高荡村保护发展规划》等。
3.学术奖励。2008年开始研究会公益性的设立民族建筑事业终身成就奖,旨在表彰对我国民族建筑事业毕生追求及做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截止2018年共计34位享誉国内外的专家获此殊荣。包括,吴良镛先生、罗哲文先生、郑孝燮先生、谢辰生先生、傅熹年先生、张锦秋女士、宿白先生、陆元鼎先生、郭黛姮女士、朱光亚先生、阮仪三先生等知名学者。还与宜宾市政府合作,推荐在古建营造技术领域技艺高超,且具有工匠精神的古建筑营建大师,目前已经推举9位。
4.标准编制。我会不断探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根据行业特点,研究会正在编制和已经完成的规范编制包括安全防火智能化标准、古建筑构件术语标准、宜居城市技术规范和绿色装配式建筑规范等。
5.学术会议。研究会每年固定召开中国民族建筑学术年会,目前已经举办21届,学术影响力逐年扩大。古建筑营造技术保护与发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9届,涉及文物责任工程师和古建项目经理的培训每年也定期开展,通过会议平台增进了会员间学术交流和实践技能。
6.科研出版。《中国民族建筑》作为季刊受到会员的欢迎,影响力也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实现电子刊在线阅读。《中国民族建筑年鉴》《行业发展报告》和《中国民族建筑优秀论文集》等学术书籍每年或每两年定期编写发布。
7.媒体宣传。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和公众号是对外的窗口和平台,为适应市场发展,与时俱进的要求,搭建研究会网络直播平台,展播专家风采和会员动态,举办讲座和专业培训,弘扬传统建筑文化等,实施线上线下学术研究与实践同步进行。研究会构建了媒体网络联盟,通过除与行业专业网站合作外,还与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等20余家网络媒体合作,实现信息扩大和共享。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英文名称是: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为 NAI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以及热爱民族建筑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族建筑的历史、现状等情况开展调研、整理和交流,提升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科研水平,促进我国民族建筑事业和传统建筑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研究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优秀建筑文化符号,推进各民族建筑领域的交往交流交融,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收集整理中国各民族各个历史时期传统建筑文化资料,总结和研究历代建筑艺术、建筑技术(设计方法、施工工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等等)形成与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并提出理论性成果;同时关注当代民族建筑实践和发展的总结与研究。
(三)研究中国各民族建筑的变迁与发展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人口变化等的关系,深层次地揭示建筑发展的规律,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开发与发展提供依据。
(四)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我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库,为向主管部门开展民族建筑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建议;设立民族建筑保护专项基金,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资金支持。
(五)广泛宣传、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依照有关规定,编印、出版有关民族建筑的研究成果和论著;开展有关民族建筑的公益活动,普及提高群众爱护及重视民族建筑文化的意识。
(六)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的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举办讲座、专业培训班,培养从事民族建筑保护、开发与建设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民族建筑行业从业者的意见和呼声。
(九)为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建筑保护与开发、传统文化发掘与整理工作提供咨询规划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专家会员和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包括一般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科研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民族建筑研究、设计、施工、管理和宣传等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
2.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发表过与民族建筑有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
(五)学生会员指在校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六)专家会员指曾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职务或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人员;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多项学术成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七)团体会员指从事民族建筑设计、施工、保护、研究与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文化遗产推广传播的相关实体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外使用本团体会员的名誉权;
(七)优先获得本团体编译的书刊资料赠阅权;
(八)团体会员除享受个人会员权利以外,还有权要求本团体在技术咨询、专家论证或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在本团体刊物和网站上开展宣传推广时享有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团体宗旨,发展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民族建筑事业,自愿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发展和传播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任用须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秘书处落实本团体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
(五)具体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本团体有关管理规章和社团发展规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月7日第6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3 11:38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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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