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
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成立的民间协会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简称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发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覆盖面极广的全国性质的民间协会。拟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核准设立,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监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中民投协会旨在服务于各类民间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本协会以宣传民间投资的国家政策为己任,以交流民间投资信息,研究民间投资战略,推广民间投资成功经验,提供民间投资咨询,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促进民间投资实践为工作重点,是政府关于民间投资的参谋与助手,是民间投资人或民营企业与政府、外商、投资项目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了民间投资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协会将致力于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会员素质,加强行业与国家监管机关交流与配合,加强会员与境内外民间投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中国民间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
背景意义
中民投协会的成立落实是在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称为“民间投资36条”)的具体实施之一。《新36条》提出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关系国际民生的项目,《新36条》同时还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设立,支持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开展,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民投协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众多同行的支持下顺势而生。
据了解,目前民间资本约10万亿,相当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资金量1/3左右。民间资本渗透于中国市场经济领域的各个领域,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乃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担当于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国民间投资市场鱼龙混杂比较混乱,缺乏市场规范性、政策指导性、操作实战性、知识全面系统性,加上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遗留下的固有理念和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管理体系,使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重重!这,既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更不利于发挥民间投资在中国浩瀚的民营经济大潮中所起的中流砥柱的作用!
中民投协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成立,中民投协会将以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快速、有效六原则准则,将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在规范和净化中国民间投资行业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政府支持
今后,北京市将大力支持中民投行业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市政府将与协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给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健康发展。
目前,北京市政府为促进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发展,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市政府已经组织有关力量,研究制定支持民间投资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民间投资机构快速注册、避免双重征税、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产业发展提供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
会长介绍
现任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
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山东省栖霞市人。
1969年8月26日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县处级正职
1986年3月至1986年7月 北京石景山区副食品公司 党委副书记
1986年7月至1989年7月 石景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
1987年9月至1992年3月 石景山区百货公司临时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992年3月至1994年8月 石景山区百货公司党委书记
1994年8月至1995年11月 石景山区委苹果园街道办事处主任、工委副书记
1995年11月至1996年9月 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工委工委书记
1996年9月至1998年10月 石景山区委研究室调研员
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 石景山区卫生局党委书记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 石景山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处级纪检员
2001年12月至今 石景山区市政管委纪委书记
工作分工: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主持纪检工作
发展现状
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组织,中民投行业协会创立于2010年6月8日,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实现民间投资行业自律管理和民间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自发性成立的协会组织;协会自成立以来已吸纳了300多家国内企业会员单位。中民投协会将以服务会员为己任,积极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投资信息、最完善的培训体系、最前沿的投资理念,最优质的投资商机。中民投协会将在2011年八月份开展网站城市分站建设,同年九月份将发行《民间金融》杂志和《民间金融》报纸,届时中民投行业协会将建立更全面的、全新的、全程的服务体系,相信在政府的指引下、在协会会员的支持下,中民投协会未来的发展之路将更加美好和辉煌。
发展思路
中民投协会依托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等国家机构为根基,以中民投网站、《民间金融》杂志、《民间金融》报纸、专业培训为主干,以行业分会、二级协会、三级协会、会员加入为枝叶,建立起一棵常青树,既可以配合国家对民间投资行业进行整顿、管理、规范,同时也逐步建立行业联盟,加强民间投资行内部自律、自学、自强,以使我国民间投资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民投行业协会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一年做规范(相继出台中民投协会行业内部规范、培训规范、会员招募规范、分会发展规范、二级协会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等)、第三年打基础(利用网站、报纸、杂志、培训等宣传手段,宣传国家民间投资行业的政策法规,传播中民投协会规范,吸收更多会员企业加入,逐步将中民投长青树枝干丰满)、第五年上台阶(在大量的会员企业基础上,可以达到国家政策传达畅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投资信息互通有无、资金利用率大大提高等等,从而达到了规范民间投资行业、支持国家金融发展的目的)。
协会章程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民间投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北京内从事民间投资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石景山科技委员会的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厅(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为会员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会、会员等民间投资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民间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民间投资行业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规范创新;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相关杂志、报刊;
(五)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设立并组织评选行业相关奖项;
(六)加强民间投资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讨民间投资行业的热点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维护民间投资行业的共同权益,极力争取民间投资行业的优惠政策。
(七)积极并广泛地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实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竭尽全力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承办、协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内从事民间投资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会员种类分为:机构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属本行业的企业、民间投融资机构与个人;
(三)所属行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工商税收政策,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配合本会建设维护网站、期刊、数据库等相关事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积极配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成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本会的联络接洽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总数不足200个的设会员大会,逾200个的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应在会员总数的1/5—1/3之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未设会员代表大会的,不列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不列入】、监事长【未设监事会的,不列入】;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上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六)、(八)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秘书长选举产生的,此项不列入】;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为奇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总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行业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不列入】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的秘书长不受限,不列入】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未设常务理事会的,不列入。下同】;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此款不列入】;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厅(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管理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会员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
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
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
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
2、会员情况简介;
3、会员的会内活动记录。
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活动,要进行会员活动的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条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会员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入会流程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入会程序
根据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民投”)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为更好地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我会将扩大吸收会员,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吸收范围
凡承认我会章程,承诺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我会成为会员。
二、入会手续
申请加入我会,需提交以下入会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一份(网上下载)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会员入会登记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800字以内的单位情况简介一份。
三、审批程序
申请入会报批手续,由我会组织部具体经办。组织部收到企业入会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委员会议审核通过。
五、上述各项如有疑问,请与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组织部联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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