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是民间文学工作者的群众性研究团体,它是组织民间文艺研究活动的最高机构。1950年3月在北京成立。它以搜集、整理和研究中国民间文学、艺术,增进对人民的文学艺术遗产的尊重和了解为宗旨,致力于推动和帮助了各民族、各省、市这方面的活动,并吸取和发扬它的优秀部分,批判和抛弃它的落后部分,使有助于
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建设。
简介
1950年编辑、出版《
民间文艺集刊》(共出3期)。从1951年开始,分会会员有6000多人(1984)。主编出版“民间文学丛书”。第一批出版有《中国出了个毛泽东》、《陕北民歌选》、《爬山歌选》、《东蒙民歌选》、《阿诗玛》等。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会(除台湾省外)。1955年创刊《民间文学》杂志。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总会设在北京。1958年,副主席
马学良、毛星、冯元蔚、
刘锡诚、
刘魁立、阿布都秀库尔·图尔迪(
维吾尔族)、姜彬、
贾芝、蓝鸿恩(壮族)。开展收集民歌运动。同年召开的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即第二次代表大会),修改研究会的宗旨为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的发展。改选了领导机构,从1959年开始陆续编辑出版《中国各地歌谣集》、《中国各地民间故事集》和《中国民间叙事诗丛书》。“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工作。1979年恢复工作。除继续编辑出版《民间文学》外,马寅(回族)等19名为常务理事,1981年创办《
民间文学论坛》理论刊物。1980年建立
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出版各种民间文学书籍。
成员
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第一届理事长为
郭沫若,副理事长为
老舍、
钟敬文。常务理事有周扬等11人。1958年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后,常务理事有周扬等11人。主席为郭沫若,副主席为周扬、老舍、
郑振铎。常务理事有田间等17人。1979年第三次民间文学工作者代表大会选举周扬为主席,1980年建立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钟敬文、贾芝、毛星、马学良、额尔敦·陶克陶(蒙古族)、康朗甩(傣族)为副主席,马寅(回族)等19名为常务理事,于道泉等10名为顾问,1983年7月成立书记处。“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工作。1984年11月在石家庄召开全国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改选了领导机构,周扬担任名誉主席,现任主席钟敬文,副主席马学良、毛星、冯元蔚、刘锡诚、刘魁立、阿布都秀库尔·图尔迪(维吾尔族)、姜彬、贾芝、蓝鸿恩(壮族)。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总会设在北京。1955年创刊《民间文学》杂志。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会(除台湾省外)。总会现有会员1400名,主编出版“民间文学丛书”。分会会员有6000多人(1984)。从1951年开始,
贡献
三十多年来,它不仅做了许多有益于中国各族民众文化的发掘、整理、探索和有关的组织工作,而且推动和帮助了各民族、各省、市这方面的活动,是新中国一个有成绩的学术团体。1950年3月在北京成立。
章程
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月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民间文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民间文学工作者,积极搜集、整理、推广、研究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学,为繁荣和发展我国
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而奋斗!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钻研民间文学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为我国民间文学事业积极工作。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省、市、自治区民间文学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得为本会会员。
1.从事民间文学搜集、整理、翻译、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民间文学编辑、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民间文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4.各民族优秀的民间诗人、歌手、故事家等。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民间文学》、《民间文学工作通讯》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监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九条 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得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
2.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地区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
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工作部门,负责行政事务、组织联络、调查采录、编选出版、科学研究等具体工作。
理事会每年开会一次,讨论研究和检查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组织:
各省、市、自治区成立分会或类似机构。地区、市、县有条件的也可以成立类似机构。
地方组织的章程由地方组织自行拟订。
本会在业务上和地方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交流情况。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的津贴;
2.兴办有关企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