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是全国性的商法学科学术团体,由中国商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实务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是商法学科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相结合的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主要成就
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公司法》、《证券法》、《
合伙企业法》等国家重要且迫切的商事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制定。
在创始会长王保树教授的主持下,起草了《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对于推动2005年《公司法》修订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国商法学会积极开展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形成了《商事通则》的立法建议稿。特别是在
民法典编纂期间,积极参与了民法典的制定和统筹商事立法的推动工作。
团体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MMERCIAL LAW SOCIETY,缩写为CCLS,以下称“本团体”),是全国性的商法学科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国商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实务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是商法学科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相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商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实务工作,促进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商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为推进依法治国,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 开展商法学研究;
(二) 推动境内外商法学的学术交流;
(三) 促进商法学研究工作者与商法实务工作者的合作;
(四) 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咨询;
(五) 组织培训工作;
(六) 办好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年刊;
(七) 其他属于商法学研究会的业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商法学理论和商法实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
(五)单位会员为合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学会秘书处审查该申请;
(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要求,参与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5年任期内参加本团体活动少于2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解散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本团体解散。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理事的分布要合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行使表决权。受托出席理事会行使表决权者,应向理事会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
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和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应该向秘书处请假,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和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理事在五年任期内参加理事会和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少于两次的,不再作为下届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正高学术职务或局级职务,在商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对本团体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团体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
(四)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团体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团体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内的参与本团体学术活动的记录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登记,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团体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理事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和理事会个别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中国法学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研究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团体的宗旨完成;
(二)因本团体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
本团体解散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五十三条 前条议案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解散,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前条清算完结,中国法学会确认清算报告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中国法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x月x日本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审核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领导机构
第一届
会长:王保树
副会长:叶 林 石少侠 朱慈蕴 李 飞 沈四宝 沈春耀 陈 甦 赵旭东 顾功耘 覃有土
秘书长:朱慈蕴(兼)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小能 冯 果 刘定华 刘保玉 庄 穆 许前飞 许瑞表 宋哲新 房绍坤 范 健 姜建初 施天涛 柳经纬 胡鸿高 赵万一 赵新华 徐卫东 徐晓松 郭富青 高晋康 崔勤之 傅长禄 储育明 雷兴虎
第二届
会长:王保树
副会长:(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叶林、石少侠、朱慈蕴、陈 甦、范健、赵旭东、徐卫东、顾功耘、黄建初、覃有土
秘书长:朱慈蕴(兼)
常务理事:(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冯 果、刘定华、宋晓明、邹海林、周友苏、周林彬、房绍坤、姜建初、施天涛、柳经纬、胡鸿高、赵新华、郭锋、郭富青、高晋康、黄 毅、储育明、焦津洪、雷兴虎
第三届
会长:王保树
常务副会长:赵旭东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叶 林、石少侠、刘凯湘、朱慈蕴、陈 甦、宋晓明、周友苏、周林彬、范 健、姜建初、赵万一、徐卫东、顾功耘、黄建初、覃有土
秘书长:朱慈蕴(兼)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 莹、冯 果、 董惠江、刘俊海、朱羿锟、吴 弘、肖海军、邹海林、姜一春、柳经纬、胡鸿高、郭富青、钱玉林、高晋康、梁上上、蒋大兴、韩长印、雷兴虎、管晓峰、樊启荣、储育明、许前飞、张勇健、李明良、陆文山、郑新俭、胡宝海、赵晓光、徐 明、袁 杰、郭 锋、黄 毅、任尔昕
第四届
会长:赵旭东
常务副会长:朱慈蕴
副会长:(按姓名拼音顺序)
陈 甦、范 健、顾功耘、姜建初、雷兴虎、刘俊臣、刘凯湘、石少侠、徐卫东、叶 林、赵万一、周林彬 周友苏
秘书长:李建伟
常务理事:(按姓名拼音顺序)
曹兴权、陈 洁、程合红、董惠江、樊启荣、冯 果、傅 穹、高晋康、管晓峰、郭富青、韩长印、胡鸿高、姜天波、姜一春、蒋大兴、蒋建湘、李后龙、李建伟、李明良、李有星、梁上上、刘俊海、柳经纬、陆文山、罗培新、倪受彬、宁金成、牛文婕、钱玉林、任尔昕、汤 欣、王建文、吴 弘、吴 越、肖海军、徐 明、于 莹、张 舫、郑曙光、郑泰安、郑新俭、朱 庆、朱羿锟、邹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