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成立于2005年12月,由中国法学会从事法学期刊理论研究与编辑出版工作的会员组成,是从事法学期刊研究的学术团体,是迄今为止中国法学会成立的第31个所属研究会。
研究会概况
中国法学会期刊研究会会长目前由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家》总编张新宝担任,常务副会长为张广兴,
车丕照,顾功耘,韩松,秦前红,王人博,王锡锌,温世扬,徐澜波,杨建顺,周汉华为副会长,王莉萍担任秘书长。另外包括理事(112名)、常务理事(41名)。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法学》杂志社。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期刊工作者,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法学期刊理论研究与编辑出版活动,开展法学期刊交流活动,繁荣法学期刊研究,促进中国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是从事法学期刊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门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由中国法学会从事法学期刊理论研究与编辑出版工作的会员组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期刊工作者,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法学期刊理论研究与编辑出版活动,开展法学期刊交流活动,繁荣法学期刊研究,促进中国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组织法学期刊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组织法学期刊工作者,对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学术研讨。
第七条总结交流法学期刊研究和交流经验,宣传推广研究成果。
第八条开展法学期刊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本领域中国法学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完成中国法学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代表会议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必须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失去理事资格。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会会务报告;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聘请副秘书长;
(五)设置本会工作机构,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签署本会文件。
第十五条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根据法学期刊研究和交流的需要,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款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法学》杂志社。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本会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中国法学会核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