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等级,中国法官职务编制等级。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
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
责任心和
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
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
等级制度。
(二)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
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
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