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
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1979年4月4日正式成立,属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专门从事中国海外交通历史及其相关学科研究,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司社团等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团体会员
本会性质是由社科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大专院校专业学者和国内博物馆研究人员等自愿结合组成,确立明确的学术思想,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史学观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着眼于研究历史,服务于现实,以海外交通史这一特殊的学术领域,弘扬中华民族悠久辉煌的海洋文化。本会目前有会员500余人,绝大多数为各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的中高级研究人员。现任会长为中国社科院历史所中国海交史研究专家陈高华院士。本会秘书处设在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内。
理事成员
历任会长:朱杰勤 陈高华
历任副会长:林文明 韩振华 陈高华 王连茂 陈佳荣 陈达生
历任秘书长:林文明 庄炳章(代) 王连茂
历任副秘书长:郭慕良 丁毓玲 赵嘉朱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全称: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研究会由全国博物馆研究人员、科学院研究所研究人员和大学教授自愿结合组成,确立明确的学术思想,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史学观来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着眼于研究历史,服务于现实,以海外交通史这一特殊的学术领域,弘扬中华民族悠久而辉煌的海洋文化。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坚持邓小平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以此来指导本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同时,遵守社会道德,弘扬社会风尚。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活动:本研究会通常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
(二)出版学术刊物《海交史研究》:本研究会与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联合出版,每年两期。本刊物被评为1995~1997年度福建省一级刊物;1997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定为社会科学类核心刊物之一。
(三)科研活动:1993年 5月,本研究会与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共同创办了“中国古船模型研制中心”四年来,中心已研制、复原出一百多种各个时代有代表性的船模,现陈列于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后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秘书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常务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9 18:18
目录
概述
团体会员
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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