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学会是1993年12月3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4年8月15日取得
民政部登记证的国家一级法学会,秘书处设在战略所。学会旨在通过开展海洋法问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
提供我国海洋法律
制度的
立法建议和咨询
意见,为
维护我国海洋
权益、
促进海洋
事业发展服务。
发展历史
中国海洋法学会是1993年12月3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4年8月15日民政部登记证的国 家一级法学会,是一个进行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学会为全国性社团组织,会址设在北京,秘书处设在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司法部是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来自科研和
实际工作部门的个人会员500余人,团体会员10余个。1997年,根据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社团
重新登记的规定,于1999年8月19日通过获准重新登记。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的任期于2000年8月结束,2000年8月24-25日召开的第二届代表大会完成了学会领导机构和理事会的换届选举。
建设宗旨
学会的
宗旨是为
完善我国海洋
法律制度服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制定和完善我国海洋
法律制度的
立法咨询意见和
建议,
开展海洋法问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我国海洋
事业的
发展。
学会活动
学会
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学术
交流和
咨询服务活动,主要有:
1.立法咨询。向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关于
批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建议。接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审议过程中提供咨询意见。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立法论证工作。
2.法律服务。1998年接受山东省荣城市龙须岛渔业公司和落凤岗渔业公司的委托,对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所属“烟救2号”轮误入养殖区,造成两公司
养殖业重大损失诉讼案件提供咨询。
3.会员
实践。组织学会会员赴海南岛和西沙群岛进行考察,以增进对南海诸岛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了解。
4.国际交流。请来华访问的外国专家、学者作有关海洋法的学术报告。
5.学术交流。以学术座谈会、研讨会和书评会等形式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请学会从事海洋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海洋主管部门的领导作报告,介绍有关领域最近发展状况及需
深入研究问题。
6.不定期出版《中国海洋法学会会员通讯》,
加强各地、各部门的学术交流。
中国海洋法学会将继续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和加强海洋法研究,深入开展各项工作。
组织章程
中国海洋法学会章程(修正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海洋法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CSLOS)。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海洋法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者组成,包括国家从事海洋权和
海洋资源、
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海洋法理论研究的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高等院校从事海洋法教学和研究的教研人员;以及海洋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
必须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海洋法理论与
实践工作者,开展海洋法问题的研究和
学术交流活动,
协助国家主管部门
制定并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为
增强海洋
意识,加强我国海洋管理,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
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一号国家海洋局内。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对海洋法,特别是新海洋法制度的
研讨,开展海洋法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
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
(二)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
调查、
研究、
参与或代为起草我国海洋法律、法规;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提供海洋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委托,提供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业务;
(四)增进与各国海洋法学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国际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海洋法问题的书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海洋立法、管理、教学、研究、交流的政府部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事业单位。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海洋法教学、研究及在有关海洋事务部门工作,具有一定海洋法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者。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由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需经年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
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司法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司法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0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团体会员
2 海军学术研究所
6 广东海洋资源研究发展中心
7 海洋石油勘探研究中心
8 海军测绘研究所
学会会长致辞
2011年1月13日,中国海洋法学会在京举行了2011年新春茶话会暨学术报告会。来自司法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20多个单位和部门的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海洋法学会秘书长张海文主持。
学会副秘书长贾宇向各位会员汇报了一年来学会的工作情况。2010年,中国海洋法学会邀请来自国际机构、国内外、海内外知名的海洋法问题专家,共举行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会15次,开展了与日本国际法学会、韩国海洋法学会的国际交流,编辑出版了学会第5本论文集,为政府部门和学者交流海洋法问题
搭建了宽广的
平台,圆满完成了2010年的工作。
本次会议邀请
有关专家就2010年国际海洋形势、我国周边海洋形势、海监维权巡航执法工作、国际海洋法法庭案件
审理情况等议题作了专题报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当前关注的海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代表们认为,近年来,中国的海洋事业
稳步推进,参与多边、双边海洋事务的能力日益增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海洋法律制度研究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海洋事业良好的发展势头下,中国海洋法学界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及
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进一步
深化海洋法的理论问题研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海峡两岸合作,采取更为
有效的
行动,为维护我国的海洋
权益尽学者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