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CACPQSP),是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由消费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标准化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学者以及致力于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的有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受民政部业务指导及监督。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广泛团结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有关媒体以及致力于维护与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各界人士,组织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活动,推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中国消费品对内对外的影响力、美誉度与可信赖水平,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服务。
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国内外发展动向,协调解决业内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全局性及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建议;
收集和反馈会员及消费者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战略发展规划、相关标准等的研究、制订及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调查、消费品性能对比评价、消费者使用体验统计分析等工作和活动,开展优秀消费品质量安全文化研究与传播,推动消费品质量安全道德建设;
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标准实施等的科学评价与效果评估,为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法规政策的制订提供技术支持与反馈跟踪,向社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有效开展消费品产销企业与终端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协调、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信息、技术等资源共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的会员和有关组织、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开展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交流活动,发展同相关社会组织、技术机构、科研单位等之间的友好交往与沟通联络,促进国际、国内相关合作;
开展对会员和消费品质量安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消费品质量安全相关从业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与水平,推动相关学科的建设与有关课题研究开展;
按照规定,主办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刊物、网站等,宣传消费品质量安全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致力于提高中国消费者的生活品质;
开展符合促进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组织结构
理事长:张沁荣
驻会副理事长:王铁夫
秘书长:王 昆
副秘书长:张建梅
主要部门:办公室、会员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信息宣传部、《消费指南》杂志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英文缩写:CACPQSP。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由消费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标准化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学者以及致力于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的有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有关媒体以及致力于维护与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各界人士,组织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活动,推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中国消费品对内对外的影响力、美誉度与可信赖水平,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服务。
本促进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国内外发展动向,协调解决业内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全局性及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建议;
(二)收集和反馈会员及消费者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战略发展规划、相关标准等的研究、制订及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调查、消费品性能对比评价、消费者使用体验统计分析等工作和活动,开展优秀消费品质量安全文化研究与传播,推动消费品质量安全道德建设;
(四)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标准实施等的科学评价与效果评估,为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法规政策的制订提供技术支持与反馈跟踪,向社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有效开展消费品产销企业与终端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协调、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信息、技术等资源共享;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的会员和有关组织、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七)开展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交流活动,发展同相关社会组织、技术机构、科研单位等之间的友好交往与沟通联络,促进国际、国内相关合作;
(八)开展对会员和消费品质量安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消费品质量安全相关从业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与水平,推动相关学科的建设与有关课题研究开展;
(九)按照规定,主办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刊物、网站等,宣传消费品质量安全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致力于提高中国消费者的生活品质;
(十)开展符合促进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消费品质量安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表现突出;
(五)热心并致力于推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的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为本促进会开展的活动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促进会开展的其他活动和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促进会活动计划、业务开展等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理事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须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应该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促进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程
2024年11月14日,“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大会暨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跨境电商专委会成立大会”在杭州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