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花爆竹协会
社会团体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China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CFFA)是由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组织结构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证号为社证字第4987号。截止2013年3月20日,共征集会员520家,涉及26个省(区、市),其中:生产企业373家,经营企业94家,其他社团、院校、设计、评价、安全检测等单位53家。中国烟花爆竹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
组织章程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章程
(2013年4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烟花爆竹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F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订和贯彻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环境;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七)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烟花爆竹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成果,促进烟花爆竹行业技术进步;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十)设立网站,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开展相关调研、咨询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专业讲座和研讨座谈;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义务,重视加强安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或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审议本协会的工作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6 20:38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组织结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