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是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大好形势下,由全国重点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发起,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2024年5月18日,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章程(修订草案)》,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监事。
组织体系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第五届理事会
会长:王端武
建设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联谊合作、团结互助、积极促进煤炭城市、煤炭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交流与联合,为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争取应有的权益,促进其“两个”文明建设,为煤炭城市、煤炭企业的社会经济繁荣、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会成立以来,在民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在各理事、会员单位的支持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和服务优势,为煤炭城市、煤炭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并取得了成绩。我会开展调研工作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得到了当时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领导的好评;塌陷防治工程研究所的采煤塌陷理论列入有关大学教程;节能技术委员会的热管技术在农业工程得以应用;特别值得回顾的是:在一九八九年,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朱瑢基总理曾亲临我会大同年会并发表讲话,给我会成长史上留下难忘的一页。
本会工作重点是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的功能,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组织各种类型的交流活动、国际合作、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及会展。本会会刊〈中煤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政策信息、各种经济信息、会员信息和本会工作动态,以便加强会员间的交流。
成立意义
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团组织在社会运行中的地位与作用,社会团体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团组织作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服务员,也是
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权益的维护者。我们要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加强组织建设,规范行为,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尽心竭力为政府、为企业办实事、谋利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a Coal City Development United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 C C D U
第二条本会是由关心支持煤炭城市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观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以服务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协调团结各方力量,推动和促进我国煤炭城市与企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煤炭城市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协会工作和会员服务。
2.办好协会会刊和网站,为煤炭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宣传煤炭城市在发展中取得的成就,交流发展改革中的经验。开发数字媒体,编辑中国煤炭城市发展年鉴以及其它资料和出版物。
3.组织参与煤炭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管理与城市文化的研究。
4.组织参与对煤炭城市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采矿塌陷恢复治理的研究与服务。
5.组织开展煤炭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建设人居工程的研究与服务。
6.针对煤炭城市在发展经济中的共性和热点问题,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
7.接受会员、政府与企业的委托,开展市场调查,市场分析;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关心支持煤炭城市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申请由本会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经申请或他人推荐,由本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3.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业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