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燃料流通协会(China Fue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简称CFCA),于1990年经国家物资部和国家
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由全国从事燃料
流通、
生产、
加工、
使用、
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持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燃料流通事业健康发展。
组织章程
中国燃料流通协会章程
(一九九八年九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定名为“中国燃料流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Fue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燃料流通,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协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促进燃料流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协会的基本任务
1. 制定、管理燃料流通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2. 参与制定、修订燃料流通行业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3. 协调会员单位的燃料流通价格,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
4. 调查整理分析燃料流通行业的情况,收集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发行会刊。
5. 面向全社会开展信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适时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6.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从事燃料
流通、
生产、
加工、
利用、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承认协会章程,能够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协会秘书处研究,报会长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权
3.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等项服务的优先权。
4. 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5. 退会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3.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参加;必要时,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届任期为四年,可连任。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讨论、研究、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方针。
2. 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成员。
4. 通过和修改协会章程。
5.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 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2. 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选聘协会和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3.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4. 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并提出工作报告。
5. 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备案,协会可以组建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单位现职法定代表人担任,人事变动后,自动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接替,会员单位盖章证明,寄协会备案即完成人员交替。
第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中国燃料流通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3. 协会及所属经济实体有偿服务、经营收入。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
1. 会刊、资料编印发行费用。
2. 协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费用。
3. 常设机构办公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和差旅费用以及其它正当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上报民政部、内贸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民政部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