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方针。
消息背景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即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标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具备两点基本属性,即原则性和现代性。
根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会公报着重做了阐述和强调。公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四中全会把党的领导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突出、最关键的位置上,并不出人意料,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为重要的质的规定性,没有了这一条,“法治”前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限定词也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是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依法治国,是与中国政治现实相一致的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充分落实现行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规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毋庸讳言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根本属性。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为根本的原则性问题。
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具有一致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论断。这一创新的价值和意义一点也不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创新。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和实行法治,同样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新。确认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一致性从理论上扫清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共存于一体的障碍。但是,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恰恰是不一致的、相互冲突的,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一致性、和谐性要在具备必要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经过艰苦努力和艰辛探索方可达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法治没有先例可循。一些西方国家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法治,但这种法治不是社会主义的,尽管它有部分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总体上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适应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现成的样板。苏联东欧国家应当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但在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上没有为我们提供多少可资学习和借鉴的东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上,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只能靠自己摸索。
当然,单单强调党的领导是无法推进也是实现不了法治的,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治和法治建设一直在推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依法治国(法治)的有机统一上用功发力、反复探索、寻求突破。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和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一定程度上就是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三者统一和融合的成就,政治和法治改革的进程就是不断突破阻隔三者统一、融合的问题与障碍,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过程。在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系上,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党能不能以正确的方式方法实现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也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命运和成败的关键要素。
时代要求
现代性是时代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除了必须具备其原则性以外,还应当具备另一个关键要素,即现代性。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符合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进步的发展规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代性、时代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活力与可持续性。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决不是古代法治,当然也不可能是西方国家的法治,在体现现代性、反映法治一般规律上不能打折扣。现代法治强调法对权力的支配地位和制约作用,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审判权,高度重视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维护,突出法院在法治运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这些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全相通的。从四中全会公报披露的部分内容看,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依法治国反映法治规律、“与时俱进”的问题也给予高度重视,规定了不少符合法治要求的“实打实”的改革措施。
上述两个基本属性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我们要正确把握这两个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以其中的一个属性去否定另一个属性。原则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属性,现代性则要求这条道路充满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四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既要有坚持原则的自信和定力,又要切实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断强化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代性,以早日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宏伟蓝图
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竞争,国家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现代化。法治作为中国当前最大的政治,四中全会给出了一个振奋人心的答案,描绘出了一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一、法治承载中国治国理想
法治承载着中国的治国理想,也构筑起中国的治国大厦。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艰难探索、创新发展的不平凡道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就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论述。随着一次次的阐述,新一届领导集体依法治国的理念愈发明确,路径也愈发清晰。
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不竭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基石;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四中全会以高远的立意、宏大的构架、精细的笔触,勾勒出了升级版的依法治国。
二、法治的基础是良法善治
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良法善治是人类古老而崇高的法治理想,要实现这一理想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有永远在路上的准备。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让依法治国有了现实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终结,相反,作为一个动态开放的法律体系,以此为转折点中国迎来了一个新的立法时代。这一时期中国的立法工作突出体现三大特点。
完善法律体系——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永无止境的社会实践为法律的立改废提供了无限可能,只有真正体现时代要求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
助力改革创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立法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有序推进。
民主科学立法——身处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立法要通过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平等对话、公平博弈的平台,最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更好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新的立法时代的特点,更是党对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三、严格恪守宪法至上原则
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宪法当成是一部“被供奉起来的法律”,地位虽然崇高,但执行得却并不够好,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严格的违宪监督机制。
违宪监督是四中全会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坚实、更有效的违宪监督权力,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
四、推动法治政府勇于闯关
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的要义就在于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对于政府来讲,法治意味着限权;对于公民来讲,法治意味着权利保护。但现实中,行政权力的扩张冲动,使权力有时更像一匹随时都要脱缰的野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限权。
从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到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审批法、行政强制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的出台,体现的无不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与约束。
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巨大压力,面对转型期社会运行风险,一些政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依然不足,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建设法治政府依然处在艰难的闯关阶段。
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每一项任务和目标,无不剑指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要害。认真落实四中全会要求,中国的政府法治必将跃上一个新的高度。
五、努力实现更公正的司法
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中全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从1987年司法改革第一次试水,到司法改革进入全面攻坚期,纵观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每一次都与国家的改革、与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密切相关。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今天,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下决心破解那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制度性矛盾。
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出台防范冤假错案规定;从微博直播庭审,到审判文书上网;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到全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每一项都落在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上。而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作为改革难点中的难点,也在积极试点,改革倒计时已经启动。
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从来没有因为走得长、走得远,而忘记了出发的目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清明,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国司法的最终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
六、让守法成为民族之精神
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守法即正义”,这个古老的法治命题,在当下的中国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公民个人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对整个民族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文化自觉。
依法治国不是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它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和法治精神的支撑。如果说,科学立法、公平执法、公正司法是依法国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以全民信法、守法为代表的法治文化就是依法治国的内生动力。只有强大的内生动力才能让依法治国植根于中国的大地,释放出无尽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四中全会把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党的治国方略正在融入社会文化,国家治理方式正在升华为民族精神。
七、铸造忠诚法治工作队伍
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事业成败的决定因素在于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核心力量是一支忠诚专业的法治工作队伍。
法治工作队伍的灵魂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对法律的忠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就要求中国的法治工作队伍必须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仰,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至上,忠诚履职,不辱使命。
法治工作队伍的根基是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法治工作队伍说到底还是一支专业队伍,只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才会为这支队伍赢得信誉、赢得尊重。
四中全会从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对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解决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什么人来担纲的大问题。
八、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早已有明确表述,“党的领导要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来实现,而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四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为此,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四中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四中全会不仅明确了党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更重要的是将依法执政的理念具体化、法治化、可操作化。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关键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打破思想上的障碍,自觉地把权力和个人意志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坚定不移地走中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释放出的最明确信号。宪法至上、科学立法、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法治中国的理想必将成为现实。
内容解读
2022年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文章指出,要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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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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