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英文名称缩写:CAMIE )是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单位。1994年成立,现有会员单位近500家。曾于2014年被民政部授予4A级全国社会组织等级资质。
现任领导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秘书长:于鸿立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名誉会长:王亦宁
成立意义
它的作用集中在经济和政策研究、行业发展、咨询服务、促进国内外交流与经济贸易合作、产品标准化、产品质量评估以及价格协调等方面。CAMIE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在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在会员与用户以及国内外行业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它是民间的非盈利组织。
组织机构
分支机构
为了有效地开展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全行业中各专业的工作,CAMIE设置七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秘书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工作,会员按其专业类别,进入各专业委员会。这七个专业委员会是:
——大气污染防治装备专业委员会
——水污染防治装备专业委员会
——固体废弃物处理装备专业委员会
——噪声与振动控制装备专业委员会
——臭氧专业委员会
——环境工程专业委员会
CAMIE已与
美国、
加拿大、
德国、
澳大利亚、
日本、
韩国、中国
香港地区、中国
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协会和厂商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合作,并且这种合作仍在不断发展和扩大中。
办事机构
秘书处:
1、国际合作部
2、市场(展览)部
3、行业管理部
4、技术部
5、信息部
6、办公室
主要职责
1、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受原机械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完成了“九五”、“十五”、“十一五”环保机械、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研究与编制和重大环保装备国产化方案预研,参与了《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研究报告》、《特种环保装备专项规划》、《全国装备制造业2005—2007年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在国内,首次研究、编制、提供了环保机械制造业标准体系表。
2、承担业内重大
项目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先后为北京、上海、山东、山西、吉林、浙江、湖北、江苏、广东、安徽、福建等地区的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及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国产化、污泥干化设备研发、医疗垃圾焚烧成套设备研发国产化、粪便消纳与利用成套技术设备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示范、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及地方开发区发展环保机械可行性研究等几十个重大项目组织前期论证。
3、组织本行业标准制、修订。“九五”以来为全行业组织了70余项国标、行标制、修订项目,为企业标准制、修订提供咨询服务。
4、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创新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迫切,需要开拓融资渠道,提供资金支持。为此,本会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编制《国家开发银行支持重大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将本会征集的第一批22家企业的36个融资项目,纳入“《
规划》”,进行培育,有选择地给予贷款支持;多年来协会为一批企业争取“项目”、“有关资质”,提供了咨询服务,收到实效;在企业改制、招投标等活动中,协会对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表明态度,参与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受企业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十几年来,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市场预警预报、政策法律、企业管理、项目推进等专题咨询服务项次数以千计。
6、组织环保技术装备国际交流活动。先后举办国际展会7届;多次组团赴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荷兰、奥地利、韩国等进行技术考察和双边技术交流;协助德国、美国、法国、日本、丹麦、北爱尔兰等国来华团组的商务活动。
7、行业信息交流。本会通过网站、《中国环保机械通讯》内部刊物、行业发展报告、创新成果汇编及其他专项研究报告,发布行业和企业信息,主办行业信息网络。
8、组织企业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接受委托组织本行业产品(技术)鉴定;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引进智力工作。
协会章程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AMIE)。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环保机械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厂商为主以及从事科技开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本会为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按照行业性、民间性、服务性和公正性原则,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是政府对环保机械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
(八)根据授权进行 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和设立网站。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进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环保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交易会、展览会等, 为企业开拓 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五)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
本会以企业会员为主体,有条件地吸收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行业中德高望重、资深的和有经验的管理科技专家为本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执照或证书,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资质的,从事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装各制造的厂商以及科技开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环保机械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社团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定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事先审核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6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