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会议做部分修改, 2004 年 9月 18 日 通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现代艺术协会(Chinese contemporary art institute 缩写 CCA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现代艺术协会创立于千禧之年,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登记证号为37934377-009。由全国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会的宗旨:竭诚服务于文化艺术事业,培养和挖掘文化艺术人才;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瑰宝,繁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调动广大群众中蕴藏的文化艺术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群众性文化艺术创造活动,宣传普及文化艺术创造知识,发现和支持文化艺术创造人才,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成果转化实施,在密切创作者与政府的联系中发挥“ 纽带 ”、“ 桥梁 ”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中国文化艺术协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发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化部门及挂靠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文化艺术创造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文化艺术创造知识,吸引和动员群众积极投身于文化艺术创造活动;
( 二 ) 及时听取文化艺术者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三 ) 举办全国文化艺术展览会,召开文化艺术推介会,并通过网站、咨询等多种形式推介文化艺术成果,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 四 ) 举办国际文化艺术展览会,组织文化艺术者出国 ( 出境 )参加国际文化艺
术展览会,组织与有关国家、地区的文化艺术组织及相关机构开展民间合作与交流活动,为吸纳国外(境外)优秀文化艺术成果,促进我国优秀文化艺术成果进入国际市场服务;
( 五 ) 帮助文化艺术人申请有关基金,组织文化艺术者互助互济,运用协会有限资金支持少量市场前景好的非职务文化艺术成果的转化;
( 六) 践行新的人才观,开展形式多样的评选表彰活动,表彰群众性文化艺术创造中涌现出的优秀文化艺术者和优秀文化艺术,为营造崇尚文化艺术创作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贡献力量;
( 七) 发展与国际文化艺术组织、有关国家及地区文化艺术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它们的创作经验,推动我国的文化艺术创造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在文化艺术创造活动中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普通会员包括:对文化艺术有执著的追求,有一定的创作基础和经验;理事会员包括:在文化艺术领域有较高的成就,出版过个人专辑或获过奖项,在文化艺术方面有较高的造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组织机构审核,报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 三 ) 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资助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 六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及时提醒。对经提醒仍未改进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会议,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 四 ) 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其他当选的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有的事先还要报经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
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有的事先还要报经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工作,兼任秘书长的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 2006 年 9 月 18 日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审批程序
(一)凡个人入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中国现代艺术协会收,由组织联络部对个人申请入会的材料进行预审,凡符合入会条件者进行归纳汇总,并报经现代艺术协会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秘书长核准。核准通过后的会员由组织联络部10日内发信函通知会员本人,在收到会费和相片后及时将会员证寄给会员本人。
(二)凡由地方协会统一报来的个人会员申请表,在经组织联络部初审,报经现代艺术协会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秘书长核准后,我们再发给协会会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