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电力咨询、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电力咨询、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63个,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甲级资质单位45个,乙级资质单位114个,省级电力勘测设计协会4个。全行业从业人员30000多人。
发展历史
协会与全国各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工作联系。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委员会、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别挂靠在本协会。协会本部设置办公室、市场协调管理部、标准质量管理部等三个部门;协会下设省(区)院分会、供用电设计分会等多个分支机构,配合协会开展行业各项服务工作。
多年来,协会坚持“以会员为本、强化服务、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积极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为企业提供服务,先后荣获国家经贸委“先进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勘察设计先进协会”等多项荣誉,以突出的业绩跨入国家先进行业协会的行列。
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研究、参与电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制定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公约,开展行业自律;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对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评审;组织制定、修订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在会员单位中推动贯彻GB/T19001、GB/T24000和GB/T28000体系标准;组织电力工程“四优”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评选及国家奖项的初评和上报;组织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组织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咨询、评审等工作;组织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各种培训;编辑出版《电力勘测设计》和《电力设计信息》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策及协会的工作部署;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协会领导主要职责
第三条 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赋予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本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任免协会本部、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七) 决定协会本部、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第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或协管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召开。
第六条 协会本部实行以下会议制度:年度工作会议、理事长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月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和协会本部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
第七条 协会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协会全体职工参加,主要议题是总结协会上一年工作、提出当年协会重点工作计划。
协会年度工作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议题 :
(一) 讨论研究协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 研究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
(三) 研究确定协会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有关重要事项;
(四) 决定协会有关人、财、物资源配置、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 聘任或解聘协会本部部门负责人;
(六) 研究制定协会重要工作制度;
(七)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务。
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理事长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核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月度工作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部门等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传达贯彻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月度工作会)前各部门要认真准备,于每月28日(公休日顺延)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上会研究。
理事长办公会(月度工作会)由办公室组织, 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议定事项各部门按时落实。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协会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
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并将会议议定事项形成《办公通报》或会议纪要。《办公通报》或会议纪要经有关部门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 协会本部组织召开的行业专业会议由协会有关部门主办,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提交理事长会议综合平衡后, 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呈报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批准,需要会员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专业会议印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前原则通过,经主办部门整理,办公室核稿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中央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讲求会议的实效性。
第四章出差制度
第十七条 协会所有人员出差或休假,都应填写出差或休假申请单,经分管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长出差或休假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出差或休假,应经理事长同意。
部门负责人出差或休假,要明确一位本部门工作负责人,部门副职出差要经正职同意。
第五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协会收文及办理原则:
(一)各单位、各部门送协会或协会各部门的各类正式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进行分送处理。
(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各行业协会、顾问集团公司等单位文件及领导批示先送理事长阅批;
(三)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工作分工送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阅批。
第二十条 协会签报及办理原则:
(一)协会本部各部门向理事长、副理事长请示、报告事项用签报;
(二)协会办公室为签报的管理部门。签报均按程序由办公室登记传递。经协会有关领导阅批的签报,由办公室返回报送部门或送交有关的承办部门。签报事项在办理完毕后,签报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按期归档;
(三)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会签协办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在签报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向政府部门的请示报告,由理事长签发。一般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分管副理事长签发,必要时报理事长签发;
(二)一般发文按工作分工送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协会其他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副理事长的分管业务,应送其他副理事长核签;
(三)为提高办文效率,会签时间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审批文件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定稿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公文正本。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是协会的监督管理部门, 要自觉接受其对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资委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发改委、建设部、电监会、中勘协、中咨协、中电联是协会有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机构,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疏通渠道,协调关系,交流信息,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协会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发改委、建设部、国资委、电监会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及时向发改委、建设部、国资委、电监会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其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PPEA。
第二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电力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电力勘测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电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价格争议,维护共同的市场资源,反对无序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四) 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收费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协助政府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对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五)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归口管理,组织资质初审和申报;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 组织采集电力工程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电力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发布新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信息,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 经政府部门同意,组织和参与电力勘测设计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推动和指导贯彻GB/T19001—IS09001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1—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
(九) 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组织进行优秀电力工程咨询奖、电力工程“四优”(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标准设计)、科技进步等行业奖项的评选及国家奖项的初评和上报;
(十)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十一)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十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
(十三)编辑出版《电力勘测设计》和《电力设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中国电力规划设计行业网站,负责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电力工程咨询证书、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予以公告,并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社会信誉;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协会提供所需有关资料、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报告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 推举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顾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一)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 审议并批准行规、行约;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领导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任免协会各部、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精干、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 月 23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1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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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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