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CHINA ELECTRONIC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IA)是民政部批准,成立于1988年的国家一级协会,管理归口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成员是以国内电子测量仪器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单位为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一研究所是
理事长单位,下设防静电装备分会,共计有300多家会员单位。
理事成员
理事长:李立功
副理事长:杨钢、黄建华、王金堂、叶枫、王新平、张献、程方、徐正江、陈雯海、张东
主要职责
协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召开每年一度理事扩大会,为电子测量仪器单位领导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协助机关完成电子仪器行业规划、替代进口、关税调整、进口免税、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每年为《中国信息产业年鉴》编写电子测量仪器一章内容,协会有实力的成员单位在年鉴中重点提及;协会网站是电子测量仪器领域专业网站,为电子测量仪器用户、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有很大的浏览量,在同类协会网站中名列前茅;面向协会成员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发行“电子仪器简讯”内部刊物,提供国家政策、统计数据、市场和技术等方面信息;组织海外考察、技术培训、展会等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电子仪器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协会代表企业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协会的一切活动均为促进我国电子仪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一切活动必须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协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完成对电子仪器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 做好政府的助手。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项目管理、国家标准和行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质量监督、资格审查、公信证明、职业资格审核和鉴定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相关的评奖、评比、表彰活动。完成政府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 行业行为自律。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协调行业价格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四) 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收集汇总本行业主要经济指标并分析,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本行业发展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 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经营管理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并对国内外市场和企业进行考察,为企业发展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协会刊物,交流本行业经济、技术发展动态和各种经验。协调对外贸易争端,参与反垄断相关工作。为会员提供其它合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处理其他重要的对内对外的关系;
(四)理事长单位有义务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协会支持;
(五)副理事长单位的义务参照理事长单位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3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