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China Animal-products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写CAMA)成立于1992年,是由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接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属国家3A级协会。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23667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党建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证书有效期:2021-08-04至2026-08-04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张金诚
成立登记日期:1992-10-10
注册资金:150万元
业务范围:行业管理 信息交流 业务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发展历史
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China Animal-products Marketing Association,写CAMA)成立于1992年,是由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自2004年三届
理事会以来,在协会领导的带领下,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坚持走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以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己任,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使协会真正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好伙伴,政府行业管理的好帮手,农牧民增收致富的好向导。两年来协会先后主办、协办各类大型国际性和全国性的贸易会、博览会、产业发展论坛20余次,深入畜产行业考察各地产业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向国务院等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产业问题和行业诉求数十次,为行业谋得了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近几年来,中国畜产行业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机遇,但是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做好畜产品流通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发挥政府与畜产品流通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我国畜产品流通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常设机构有:办公室、综合咨询部、会员部、市场信息部、技术交流部。
支机构有:宠物分会、专家委员会、量体制衣委员会、兔业委员会、毛皮分会、羊绒分会、驼绒分会、羊毛分会。
主要职能
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畜产品市场信息,包括收集、 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行业养殖、加工、流通服务,为企业经营发展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产品展示和国际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以及行业内各环节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行业各环节的综合经济效益。搞好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行为,维护公平竞静,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动畜产品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制订修订畜产品各类标准,并积极宣传推广和实施;接受协会会员委托,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等工作,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论坛、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广告宣传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理事成员
赵佐仙会长 女高级经济师 中华全国供销总社
王兴智副会长男高工 新兴铸管集团公司轻工企业部
张鳞龙副会长男
高级经济师 内蒙牧王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怀信副会长男经济师 云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杜安民副会长男高级经济师 新疆天羚畜产有限责任公司
郝续宽副会长男高级经济师 内蒙古维信(临河)羊绒实业有限公司
张全祥副会长男工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公司
高鲁宁副会长男工程师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韩 明副会长男高工 西部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侯羽乾副会长男高级经济师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杨佐富副会长男 河北省畜产公司
孙连岭副会长男经济师 河北清河羊绒局
宋永恒副会长男高工 河北东高集团公司
马海科副会长男高级经济师 德海(宁夏)土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China Animal-products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A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根本宗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畜产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二)深入开展本行业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
(三)推动畜产品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产、购、销关系,加强对大型和重点畜产品交易市场的服务和引导,逐步规范畜产品产业链上游的经营方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畜产品有关重大课题的学术讨论,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的
高新技术产品、品牌产品。
(五)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搭建全国畜产品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加强市场预测,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会刊》,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提高畜产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八)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行业、企业的友好往来,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九)参与制订修订畜产品各类标准,并积极宣传推广和实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我国畜产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论坛、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一)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方面的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并从事畜产品行业研究的科研人员和对畜产品行业经营管理有较丰富经验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要推举一人为会员代表,一般应为该团体的法人代表。会员代表有变动的,要及时办理变更事宜;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免费获得本团体的《会刊》及有关资料;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本团体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生产、收购、加工、销售、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鼓励、支持地方成立畜产品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总社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