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CAAA) 是在中国家禽业协会、中国养猪业协会、中国草业协会和中国犬业协会合并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于2001年12月9日成立,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阳光大厦3层。
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国际合作;展览展示;业务培训;产品推荐;质量认证;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建设宗旨
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协会理念
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会徽释义
中国畜牧业协会的企业标识由英文“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的缩写“CAAA”变形构成,其圆形的轮廓,象征着中国畜牧业协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三个变形的“A”形成一种延续的动感,蕴含了协会奋发有力的进取精神,以及行业的凝聚力。同时,也表现了协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行为理念。
该标识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和象征意义,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有机整体,它形象地勾勒出中国畜牧业协会融和内部一切积极因素和优秀资源的内在品质,体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交流平台,将和中国畜牧业共同发展和奋斗的信心和决心。
组织机构
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农业领域产值最高、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社会组织,是中国2亿多农牧民行业利益的代表者。从成立至今,协会共组建了猪业、禽业、牛业、羊业、兔业、鹿业、骆驼业、驴业、草业、犬业、鸽业、鹌鹑业、毛皮动物、蜂业、畜牧工程、信息、智能畜牧、物流、环保、生物产业、宠物产业共21个专业分会;设立了会员部、会展部、信息中心、宣传策划部、培训部、财务部、综合部、标准部、国际合作部等9个办事机构;成立了协会全资实体机构——北京中畜兴牧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部
(一)负责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年检、变更;
(二)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服务;
(三)负责会员数据库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五)协助各分会活动的会务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畜牧行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七)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国际合作部
(一)发展与国际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负责国外畜牧业发展动态的收集、分析工作;
(四)协助信息中心完成
中国畜牧业信息网英文版的建设工作;
(五)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信息部
(一)组织畜牧业行业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交流、发布;
(二)负责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的管理工作;
(三)协助会员部开展为会员单位宣传服务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宣传策划部
(一)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各种活动的策划;
(二)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综合部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议室、固定资产、车辆、电话等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接待和对外关系协调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会展部
(一)负责中国畜牧业交易会(展览会)的招商招展、会中组织及会后总结工作;
(二)负责国内国际同行业展会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三)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法律服务部
(一)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二)负责协会会员单位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起草协会对外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书;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组织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草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驴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鹿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骆驼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鸽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畜牧工程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智能畜牧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毛皮动物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鹌鹑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蜂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宠物产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信息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物流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环保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生物产业分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A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和畜牧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指导价格,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相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促进畜牧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畜牧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打击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提高我国畜牧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优良种畜禽利用率;
(十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博览会、展览会 、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从业者素质;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从业者评优、评比、奖励工作;
(十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定期编写、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十七)推进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活动,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交
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蔡辉益
常务副秘书长:汪秀艳
会员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下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一、二、三级)、普通(一、二、三)、终身荣誉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又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区)、县等各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与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行业协会。
(二)专业团体会员是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会员部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六)交纳本年度会费。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会员部或相关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六)交纳本年度会费。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会员级别享有相应服务(另行规定)。
(十一)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议事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原则上主席与协会会长由一人兼任,副主席与协会副会长也可以兼任。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讨论、审定社会团体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社会团体年度工作要点;
(三)听取社会团体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高级团体会员 5万元/年
普通团体会员 2000元/年
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0.2万元/年 每届1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0.4万元/年 每届2万元
副会长(副主席)单位团体会员 2万元/年 每届10万元
区域性团体会员、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500元/年
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
(二)个人会员(根据服务项目),入会工本费为20元(证书费)。
1、高级会员
一级会员 5000元/年
二级会员 3000元/年
三级会员 2000元/年
2、普通会员
一级会员 1000元/年
二级会员 500元/年
三级会员 200元/年
3、终身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会议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会员可随时办理入会注册手续,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按顺延年12个月计算。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
(三)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四)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随时办理注册手续,同时交纳年度会费,或在会员有效期到期前进行续费注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企业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核准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会员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超过规定交费期限6个月不交纳会费;
(二)理事会成员连续3次不参加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单位以上团体会员连续3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
(四)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理事以上团体会员可另选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更换人选);
(五)因担任本协会工作而具有会员及以上身份的,办理离职手续后原会员及以上身份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