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经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等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其会员主要为石油、石化、化工和海洋石油系统的大型骨干企业和设计院,还有部分为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有影响力的供应商。协会是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强弱电相关专业唯一的国家一级协会和最具权威性的行业组织。
主要职责
1、组织解决石油和化工行业仪表(自控)、电气、信息化、通信等强弱电相关专业方面存在的共性和疑难问题,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应用管理水平;
2、协调仪表(自控)、电气、信息化、通信等强弱电相关专业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与石油和化工行业生产企业、设计院和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指导石油和化工仪表(自控)、电气、信息化、通信等强弱电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石油和化工行业提供更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3、负责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评定、评审、评估)等相关工作;
4、负责“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由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的行业性科学技术奖项,登记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109号)各奖种的组织、评审和奖励工作;
5、经政府批准、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认证(认可)工作,提高人才的社会价值;
6、经政府批准、授权或委托,承担行业企业信用评估、产品认证等工作;
7、制订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法规等,并推进贯彻实施;
8、制定行业规划或发展指南,提出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的意见和建议;
9、组织各种方式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活动,促进行业各阶层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适应行业快速发展对人才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的需求;
10、组织行业相关技术、经济活动,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11、负责石油和化工行业仪表(自控)、电气、信息化、通信等强弱电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库、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及人才培育、推介工作,并在国家和行业重大技术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12、组织行业调研、统计、质量检查,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3、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和技术服务工作;
15、接受会员、政府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委托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其它工作。
建设宗旨
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协调石油和化工仪表(自控)、电气、信息化、通信等强弱电相关专业的发展;提高石油和化工行业强弱电相关专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应用管理水平;推动石油和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PCIA。
第二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由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石油和化工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为石油和化工企业和整个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及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三)规范行业行为,开展价格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组织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活动、组织技术培训;
(七)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八)对石油和化学工业专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对共性问题,组织研讨;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采取团体、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